樓梯間的公設空間可以放鞋櫃嗎

剛搬進一層2戶的大樓
發現住家樓層電梯按鈕處有多雙隔壁鄰居鞋
請問這區塊應該是要清空的吧?鞋架30cm內就是樓梯了
可以依什麼法規跟管理委員會說呢?
樓梯間的公設空間可以放鞋櫃嗎
2020-04-09 19:55 發佈
mimi321kgi wrote:剛搬進一層2戶的大樓
發現住家樓層電梯按鈕處有多雙隔壁鄰居鞋
請問這區塊應該是要清空的吧?鞋架30cm內就是樓梯了
可以依什麼法規跟管理委員會說呢?
(恕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的第2項
我家社區剛被自己住戶檢舉,市政府來人視察並開勸導單,我家門口只有一塊地墊也被開單,要全淨空任何私人物品都不能出現在公共空間。

以下說明文:
公寓大廈的當樓層電梯間、樓梯間、走道、通道等面積,是由當層住戶所共有,即一般俗稱「小公」,所以自家門口外各樓層內的公共空間,已屬小公範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的規定,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為法定共用部分,不得約定為專用。再依同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由於各樓層樓梯間、共同走廊屬於「小公」範圍,住戶不得據為私有,逕自擺放如鞋櫃、鞋子、傘架、腳踏車、腳踏墊等雜物,而且住戶擺放腳踏墊,也可能有使他人滑倒的危險,從法律觀點來看仍屬不得任意擺放的物品。且依同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住戶違反第16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mimi321kgi wrote:
剛搬進一層2戶的大樓...(恕刪)



夠奇葩吧 ,

1999也沒用 ,

台北市政府信箱也沒用 ,

消防檢查 ……也沒開單







台灣人水準低落外加臉皮厚的人太多了,光看台灣房子外觀就知道了,一堆違建也無法處理,更何況是這種屋內的。
dkny112109 wrote:
夠奇葩吧 ,1999(恕刪)


所以買大樓先看公共區域有沒有鞋櫃

有鞋櫃的表示居民素質差 然後管委會無力

這樣以後社區運作就會很辛苦

房價就會慢慢往下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