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修繕責任歸屬

是這樣的
去年2019年的10月賣了一棟房子
那時的屋況是浴室牆邊有一些壁癌
但是我已經刮除及補土跟補漆(這面牆裡面沒有水管)
這點也有跟當時的房仲說過
但是房仲沒有跟買家說明
還有窗台邊牆有滲水
我也已經挖除並上防水及補土跟補漆
這個買家就有知道了
然後今年的2月買家透過房仲跟我們說
說浴室牆邊出現壁癌
要我修復
房仲有找了師父去看
說只要打掉一些牆面上防水再補起來就可以了
費用大概1萬多
可是買家說他找另外一個師傅說要連浴室的磁磚都要打掉
費用我是不知道多少
還有說窗台邊也要打掉重用
可是窗台邊目前根本就沒有滲水的情況發生
這樣我們該負責修復嗎?
那時候的合約是說保固半年
在半年內如果再發生滲水情況就要我們修復
這點我可以接受
可是他們現在卻要我們打掉窗台
請問這種狀況我們該怎麼辦才好呢?
我問我的房仲
聽他的意思好像是要我們連窗台都要負責重用
這樣合理嗎?
2020-02-25 23:00 發佈
用心聆聽 wrote:
是這樣的去年2019...(恕刪)

看契約約定修文。約定不保渗水漏水,就不用去修繕修了。保六月~保一年,保內修,保外不修。 修也最便宜的方式修,不打除不做大工程。買兩桶用功用的防水漆去刷。浴室用P250。牆壁上掉漆的用防水漆,縫隙大,小凹洞補平防水水泥,2千元的材料可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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