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斡旋金要脅買方配合賣方條件之購屋糾紛與疑問

本人母親因急著買房,對購屋也不甚懂流程與法規
看了一間23年的中古屋(獨棟含土地),賣方開價498萬

其仲介人賀小姐均認識買賣雙方,賣方於看屋當天提出需續住約半年時間之條件(因賣方之其他房屋整修中,待整修好才會搬離),表示買方需同意此條件,才願意出售,最低賣價480萬

我母親同意讓對方續住半年之條件,當晚先給仲介人3萬元斡旋金(這是個錯誤的起點),請仲介人去談470萬的購屋價金,但續住期間之房貸利息及稅金等細節均未詳談,交付斡旋金時也未向仲介人簽任何要約書跟資料,僅口頭表示願意出470萬,同意對方續住半年,對方要賣的話,後續再來談利息的事

因隔天對方回覆說同意減價至470萬,但續住期間可能會從半年延長至1年(賣方說視另一間房屋的工期完工而定),故與賣方約見面,第一次我們是打算跟對方先簽一個承諾合約,表示等他完工後再賣我們,而買方先給270萬予賣方,當作頭款(訂金),等待賣家這一年內可搬離點交房屋再簽約購物。


我們回去思索覺得這個方案有點風險,房子沒過戶就先給對方270萬好像不太妥(也不計利息),所以第二次約對方見面詳談時,我擬了兩份版本的要約書,算是彌補之前給斡旋金時,買方願意接受賣方續住半年至一年的書面資料,摘述如后:


版本1:雙方先行簽約完成過戶並辦理貸款220萬,賣方可拿到470萬且可續住1至12個月,惟續住期間之「前半年貸款利息」,由買方吸收(這部分是我媽口頭答應對方的,所以我認賠),超過半年之利息則由賣方負擔,以農會的貸款年息2.08%計算月息約3’813元;另房屋及土地之稅金,依續住期間之比例向續住之賣方收取。


簡單來說,版本1的意思就是使用者付費原則,你續住越久越晚搬,就要負擔合理的稅金跟利息,且買方已吸收前6個月之利息。


版本2:1至12個月內,賣家房子整理好可以搬走前,雙方再辦理買賣簽約,先前給予賣家之斡旋金3萬等同訂金,期間買方如有任何不合理之異議不購買,則3萬元不得要求賣方退回,確保買賣之約定,超過1年則賣方如無法簽約,則需退還3萬元及合理之利息予買方


版本2的好處就是不用去算利息跟稅金,我願意等你1年的時間,這期間賣方確定要搬了再來簽約交屋


但第二次約對方詳談時,因賣方覺得他要負擔超過半年之房貸月息3’813太高,開始雞雞歪歪的叫房貸利息只有1.5%,為何我們貸那麼高,後來向對方解釋是因為屋齡超過20年的利息計算公式較高

而一開始談的時候,我口頭說前半年的土地及房屋稅金由買方吸收,超過半年才由續住之賣方負擔,但我的要約書有明確的記載,續住期間之稅金,依續住之月份按比例向賣方收取


所以我有好好解釋說我一開始口誤,要約書是明確的記載賣方要負擔續住期間之稅金


此時賣方就開始威脅我們,說跟一開始講的不一樣(她一開始講續住半年也變半年到一年,也不一樣啊),要沒收我們的斡旋金,並攻擊質疑我到底事後會不會又要再加什麼條件,我跟對方說,我花時間打了白紙黑字的要約書,就是要確保雙方權益,避免再有口頭承諾不明確的問題,但對方不接受開始劈哩啪啦的罵我有的沒的,然後威脅要沒收那3萬元


我告訴對方:妳如果覺得不合理不划算,我們都可以再修改要約書的內容,修到雙方達成共識,但妳不可以用沒收斡旋金來威脅我都要照妳的條件來簽約,因為給付斡旋金當天根本沒有講細節,當天雙方是約定後續再詳談,而且也沒有簽要約書


對方(老女人)一直說沒有人這樣的,要她付利息付稅金這種事不合理,本來我們同意她續住她才答應要賣,怎麼現在又提出一堆問題要她付錢


會要續住方負擔,是因為她一開始說續住半年,我們同意等待並願意承擔費用,但後面她改口延長至一年,我覺得這樣拖太久,而且這一年內房子她在住,卻要我繳利息跟稅金,確實不合理!


我告訴對方:妳覺得妳能接受就選一個版本簽要約書,不同意那就退還3萬元,是妳不賣不是我不跟妳買,妳沒有權力沒收!


結果對方反咬說要我提出證據證明她有收這3萬元!(這句話引爆我的怒氣!)


我覺得對方是毫無誠信的人,且也談不下去,便氣憤難平的丟下一句話離開了


要嘛你就簽要約書,不然就把3萬塊退還給我,不退我就告妳!


仲介人那時候追出來說要我退讓一點小錢沒關係
我說要改要約書內容沒問題,要我吸收我說過的前半年稅金我也願意改,但她這種態度跟無賴程度,我就算原本要改也不爽改也不想退讓了


目前仲介人又約再一次面談
說要由賣方女兒出面洽談
(目前進度到此)
——————————————————————
不好意思敘述有點冗長
看完案情來由之後
想請問各位購屋神人跟懂法律的大大


1.沒有簽要約書的情況下,仲介人收取這3萬元斡旋金是否不符程序,我方該以那條法規向仲介人及賣方討回這3萬元?

2.如對方堅決不退要逼迫我依照他們不合理的條件購屋,否則就威脅說要沒收這3萬元,我要如何採取法律途徑向對方討回?只有人證沒有物證

3.是否在下一次面談時錄影錄音,讓對方講出確實有收這3萬元,並說出不退還斡旋金的言語,再採取法律途徑較好

目前是不太想買了,因為對方態度讓我們覺得無法接受

就算要重談買賣,我的前提是對方先退回3萬元,拿到錢之後,我方再以要約書之正常程序(不給斡旋金)去重談條件

唉...我媽那個豬隊友,真的是被她的急性子給氣死
2019-12-16 17:30 發佈
Monster696 wrote:
本人母親因急著買房,(恕刪)


落落長的文章,我沒辦法看完.看到好灰.

簡單作法
價金都正常支付程序完成,過戶給買方後,.賣方承租一年後點交房屋.
算租金(賣方是為租客,簽租約).房屋點交是在一年後,所以一年後交屋時房屋有漏水等瑕疵,賣方需負責.

這樣會不會單純一點.
我曾經買過回租給賣方三年的房子.
想退休的人 wrote:


落落長的文章,我...(恕刪)


瞭解
但對方就非常計較利息、稅金這種小錢
所以租金他們一定不願意(租金不會比較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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