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華總一經字第 10800060001 號
第十一條之一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二年內,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
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
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
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
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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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五月底買的冷氣冰箱就沒退了嗎?(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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