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新建案後,已交屋但警衛室閒置請教


請教大家,目前我們這個建案已經約有1/3戶數交屋(從實價登入),但由於還沒有管委會成立,目前有入住的住戶都還沒有正式繳交管理費。

但有個問題是,在這段期間的保全物業部分,該怎麼處理才是正確的呢,總不能警衛室一直空在那邊吧,是否是成交戶數不夠1/2,所以代銷也沒有很積極要幫忙成立管委會,請問是否有相關法規在保障我們住戶這段時間的權益。

謝謝大家喔。

PS: 還是說,沒有繳管理費,就沒有這些權益?
2016-05-11 14:3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新建案 警衛室

0914dark wrote:
請教大家,目前我們...(恕刪)


基本上新大樓管理費應該已經先預繳了吧?
至於其他的交給懂得人回答~

我沒有印象有預繳管理費,目前交的錢只有水電(私人部分),還是說建商本來就該預留一部分的錢當作管理費呢。
我該怎麼詢問他們這些事情,再次感謝大家。
一奇一 wrote:
基本上新大樓管理費應該已經先預繳了吧?


我們也是交屋就先預繳一筆管理費
建商也有提撥一筆管理基金之類的東西
第一屆管委會由建商協助召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0914dark wrote:
請問是否有相關法規在保障我們住戶這段時間的權益。

房子沒賣出去還是有屋主啊,屋主就是建商或代銷,
常見的做法是只要有任何一戶交屋,各項物業保全服務就會開始,
相關費用由區分所有權人(也就是屋主,包含建商)支付,
有規模一點的建商甚至在銷售未滿五成之前,是全額負擔管理費的,
你的情況就是建商或代銷想規避管理費。

jackhung_web wrote:
有規模一點的建商甚至在銷售未滿五成之前,是全額負擔管理費的...(恕刪)


接觸過的都沒這麼好, 都是先拿建商日後會移交的公共基金先墊付

0914dark wrote:
還沒有管委會成立,目前有入住的住戶都還沒有正式繳交管理費


應該是建商還不想繳管理費, 社區先由建商代管, 支付的費用就等成立管委會後, 從移交給社區的公共基金扣除
謝謝大家回覆,我下午已經致電給建設公司,他們的說法是

1. 目前所有公共區域的電費都是由公司支付,完全沒有動用到公共基金部分,所以不用擔心。

2. 目前規劃請先請暫時警衛,但不是保全,因為最後要請哪間物業會留給我的管委會成立後再決定。


我對這塊沒甚麼經驗,還是說直接要求他們把管理基金用在警衛上呢,但這是似乎不是我一個人可以要求的,總覺得這邊是漏洞,現在沒有管委會大家都動不了,有網友說現在這是現在建商不想剪管理費,這是甚麼意思,這是我們住戶可以要求的嬤,謝謝喔。


PS: 最新消息,已經銷售6成確認,單法規而言三個月之內建商要幫忙號召管委成立,但根據經驗第一次一定會流局,看來有得搞了。


0914dark wrote:
謝謝大家回覆,我下...(恕刪)


公共電費由建商支付, 那其他的呢? 未成立管委會前就是建商負管理責任, 建商不請物業, 應該就是不想負擔社區管理費用, 簡單說, 我猜建商應該還是維持當初工地管理的規模在運作, 一切自己來, 這樣最省錢
而因為未售戶的管理費是建商要支付的, 如果你們都開始繳管理費, 未售出的部分, 建商一樣要支付, 所以大家都不用繳, 建商也不用繳
但若要成立管委會來接手, 也有隱憂, 因建商有4成的票, 議題上, 住戶偏弱勢, 建商只要掌握五成+1票, 基本上管委會就是建商掌握的, 到時可能提出未售戶不需繳或是減少每月管理費的題案
唯一的方法是, 住戶先團結, 成立籌備委員會, 這個成立的起來, 第一屆區權會就很有機會能舉辦, 當天也能成立管委會了, 不過區權會之前, 住戶最好能掌握半數以上的票數, 免得建商臨時提案, 當天通過一些對社區運作較不好的議案, 甚至在管委會掌握半數以上的票數, 畢竟住戶才是長久的管理者, 建商是賣得差不多就會閃人的, 做法會較短視近利
ryanku wrote:
若要成立管委會來接手, 也有隱憂, 因建商有4成的票, 議題上, 住戶偏弱勢, 建商只要掌握五成+1票, 基本上管委會就是建商掌握的,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任一區分所有權人若持份總合超過五分之一,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所以建商頂多掌握兩成的票,如果該建案投資客很多,建商聯合投資客,或是自住戶出席率太低,建商才有可能主導投票結果。

0914dark wrote:
請教大家,目前我們...(恕刪)



住戶如何取得第一屆管委會和建商抗衡.以免公設被搓掉
請參考以下方法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5&t=4549899&p=3#5808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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