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有個問題想請問大家,我們買的這間中古屋交屋日期是1月底(簽約至交屋2個月),屋主想延後交屋,理論上是通融一下是無妨,但因為該屋主有些所作所為實在讓我們不能接受(像是簽約完頭期匯入履保帳號後說要先動撥幾十萬、房子的日光燈管連燈座都要拆走),通通都僅來電告知,未徵詢買方意見,就連延後交屋這件事也是打來告知一聲,未經我們許可就逕自告知代書我們同意了,重點是要延到什麼時候也不知道!實在令人生氣,所以連一天都不想讓他延,並且打算要是真的無法如期交屋,要依合約請他支付每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萬一延遲太久,便會請求解約,因此想請問大家:萬一解約我方可以要求賣方支付所有稅費損失嗎?可以請求違約金嗎?謝謝大家!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