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在台北市有一間小套房,是設籍使用,所以長時間都是出租給別人;過去幾年都是透過仲介出租給外商的外籍人士,過程都是仲介幫忙接洽,合約的事情都是交給仲介,我只負責開門讓仲介帶房客來看房子,我也順便過濾一下房客。
以往客人如果喜歡房子,確定要承租,仲介會幫我擬好合約,給我1-3天不等時間先審閱,合約內容大致中立合理,我幾乎不需要更改,就等簽約當天簽名、交屋,哪一天簽約就哪一天開始算租期,誰也不佔便宜、不吃虧;有幾次簽約日和起租日差了2、3天,仲介客氣地問我是否給出外人方便,先給鑰匙讓房客遷入,基本上我都會答應,畢竟給人家幾天的方便,房客也會開心地願意幫我們維護房子!皆大歡喜!
而今年我遇到一家美商不動產,幾件事情我實在無法認同,我想請問各位有租屋經驗的房東、房客,這樣是否合理!
1.約好當天下午4:30簽約,仲介簽約當天中午還無法提供合約書給我,打電話又找不到人;
2.後來看了合約後,這個不能改,那個不能加,要房客累積4個月的租金未繳,房東才能提出書面催繳,才能開始採取法律行動;
3.仲介告訴我簽了合約,雖然距離合約生效日還有14天,要我把鑰匙交出來給房客,他說一般給房客2~3週遷入時間是合理的;我實在想當場走人!這仲介第一次告訴我給房客3~5天遷入期我尚能接受,第二次卻告訴我給2~3週遷入時間是合理的,意思是要我同意免費提供半個月入住,期間我也可以進入房子!仲介這樣的權責劃分,我實在無法接受。
4.洽談過程,仲介總是搬出法條,完全沒有顧慮出租、承租兩造的感受,萬一出租期間真的出問題,仲介大概也幫不上忙,只能告訴我法律怎麼規定,要我自己想辦法!
當然最後結果是我不同意簽約!當下有點對不起原來要承租的人,但我總認為仲介是拆橋的人!想想是我太計較了嗎?還是現在租屋模式與租賃合約都是這樣的呀!
未繳房租即催繳,過了4個月在催,太慢了.
契約只要雙方同意即可,沒有什麼說這個不能加,那個不能刪的規則,
不能加及不能刪,那就別租他了.之後麻煩事一堆.
alwayforever wrote:
2~3週遷入真的很誇...(恕刪)
我之前房子租給一個女的
說從外地回來要就近照顧媽媽,還真的要我給他兩週時間入住
還希望房租一個月少500
月中的時候來看說要租,想說房租從1日開始算比較好算,我老婆也都同意
一同意之後,他媽的! 開始要求要飲水機、微波爐......
算了!好人做到底都同意
結果...很煩,常嫌熱水不夠熱,水流速度不夠快.飲水機要有冰溫熱的...

連管理員都打來說常帶人回去
本來想賠錢請她搬家
後來欠一個月房租沒繳,水電也沒繳,才忽然搬走說要求解約
還把我全部公仔和貼紙一掃而空,連檯燈也鏮走

也還好有押金兩個月
扣一扣減少許多損失
最後才知道,原來還在裡面吸安非他命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