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租屋起租日前解約

各位大哥大姐

小弟日前與房東簽約,租金10000押金20000,起租日為5月25日
但應個人突發狀況無法入住需解約,請問房東是否一毛錢都不用歸還呢?

現在有點急,房東欲拖到25日租約起始日才肯解約,我怕到時權益受到損失。
2015-05-21 19:3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起租
照理壓金全沒收
但你還沒開始算租期
其實可談啦
誠懇一點
房東也因此空窗期
總該獲得補償
看來沒收1萬應該ok
正確的合約應該載明罰則, 如果沒有載明就是沒有罰則。

我覺得 要當好房東 日後相見也不壞

是我的話 我會全退
我的房東 就算你住半年8個月 也會全退押金 (當然水電費要先給) 多退少補

不租 調職 因故離開 我覺得都是天意 又不是故意的
不要給房客難堪 這點錢 對我沒賺多少 沒必要坑房客的錢

何況房客沒住 如果有住 收個2000意思一下 20000真的太多了

鹿人鉀 wrote:
各位大哥大姐小弟日...(恕刪)


如果承租人在簽立合約時,已繳付第一個月租金以及兩個月押金,但是完全未入住,則需看合約書是否有記載違約處理原則。

例如:本約簽訂後,歸責之一方要求解除合約,則需支付違約金給另一方,雙方同意違約金為x個月月租金總額。
如合約書未記載違約處理原則,承租人在起租日前告知房東要求解除合約,則出租人得將承租人已支付之租押金全額退還。
如合約書已記載違約處理原則,違約金為一個月,承租人在起租日前告知房東要求解除合約,則出租人得退還承租人一個月租金及一個月押金。
如合約書已記載違約處理原則,違約金為二個月,承租人在起租日前告知房東要求解除合約,則出租人得退還承租人未入住的第一個月租金。
若已入住,則按照天數將租金按比例扣除後,餘額無息返還給承租人。

但是還有牽扯到一個問題,出租人承租人於何時簽約?
如果起租日是5/25,可是簽約日是5/1,且鑰匙也已經在5/1交付給承租人,換句話說,從5/1到5/24是不計收租金,讓承租人搬家的優惠期間,雖然未達起租日,但是房東有權要求承租人自5/1起計算攤提房租,如何攤提?以5/1~6/24的租金為10000的計費方式下去算每日租金。(出租人會不會以此方式計算租金,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這段期間,如果承租人有需要繳付的水電瓦斯管理費,也必須扣除,雙方點交後,簽立終止租賃契約書(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才算完成解約。
標準租約上,都會寫如果未租滿一年,需付違約金1個月

所以基本上只要約簽了,沒住到或沒住滿,應該就要有這樣的心理準備

但真的沒住進去,通常是可以討論一下扣多少,幾千塊或半個月,端看屋主的感覺了

畢竟他跟你簽約了,現在你毀約,他的房子重新找房客,中間還是會有損失的
房東簽約後,這房間就算租出,起租和簽約日不同祇是方便或優惠房客,如還有仲介費,那事情更復雜。一切照契約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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