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哥大姐
小弟日前與房東簽約,租金10000押金20000,起租日為5月25日
但應個人突發狀況無法入住需解約,請問房東是否一毛錢都不用歸還呢?
現在有點急,房東欲拖到25日租約起始日才肯解約,我怕到時權益受到損失。
是我的話 我會全退
我的房東 就算你住半年8個月 也會全退押金 (當然水電費要先給) 多退少補
不租 調職 因故離開 我覺得都是天意 又不是故意的
不要給房客難堪 這點錢 對我沒賺多少 沒必要坑房客的錢
何況房客沒住 如果有住 收個2000意思一下 20000真的太多了
鹿人鉀 wrote:
各位大哥大姐小弟日...(恕刪)
如果承租人在簽立合約時,已繳付第一個月租金以及兩個月押金,但是完全未入住,則需看合約書是否有記載違約處理原則。
例如:本約簽訂後,歸責之一方要求解除合約,則需支付違約金給另一方,雙方同意違約金為x個月月租金總額。
如合約書未記載違約處理原則,承租人在起租日前告知房東要求解除合約,則出租人得將承租人已支付之租押金全額退還。
如合約書已記載違約處理原則,違約金為一個月,承租人在起租日前告知房東要求解除合約,則出租人得退還承租人一個月租金及一個月押金。
如合約書已記載違約處理原則,違約金為二個月,承租人在起租日前告知房東要求解除合約,則出租人得退還承租人未入住的第一個月租金。
若已入住,則按照天數將租金按比例扣除後,餘額無息返還給承租人。
但是還有牽扯到一個問題,出租人承租人於何時簽約?
如果起租日是5/25,可是簽約日是5/1,且鑰匙也已經在5/1交付給承租人,換句話說,從5/1到5/24是不計收租金,讓承租人搬家的優惠期間,雖然未達起租日,但是房東有權要求承租人自5/1起計算攤提房租,如何攤提?以5/1~6/24的租金為10000的計費方式下去算每日租金。(出租人會不會以此方式計算租金,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這段期間,如果承租人有需要繳付的水電瓦斯管理費,也必須扣除,雙方點交後,簽立終止租賃契約書(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才算完成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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