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了個套房,目前住了第三年,當初簽約只有簽約1年
後兩年都沒簽約,第一年的簽約日是從當月10號開始
這個月初2號,跟房東說住到9/10號要搬走,當下房東沒說扣押金的事情
今天再打去詢問,房東說沒有提早講,押金兩個月無法退還
叫我們再住一個月(再繳這個月租金),但我們9/10已經要跟新租的房東簽約了並要付租金
請問這樣房東是合理扣押金的嗎?或是我自己站不住腳?
拜託有經驗或有法律知識的人幫幫我
看如何處理
雙手 wrote:
我租了個套房,目前住...(恕刪)
參考一下類似的個案法律見解:
http://www.tmm.org.tw/pub/rent_0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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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oodspotting.com/10989-je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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