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們好,小弟第一次買房,目前看完合約書後感覺有很多個人覺得不合理及不太懂的地方,但因沒看過別間預售屋的合約,所以也不知道是否是各建商的合約都是這樣..
所以上來發文詢問一下,請各位大大們給點意見,非常感謝!
一. 買方若指定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並同意依下列約定辦理:
買方應於賣方通知對保時,同時預繳依付款辦法表中「金融貸款」項下金額計算之二個月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予賣方,通知交屋後,依使用執照核發第四十五日起至賣方取得金貸款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結算利息,多退少補。
這一段完全看不懂,不曉得有沒有大大能解惑..
二. 代銷小姐說104年7月份可交屋,但合約中卻寫106年3月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
交屋時間點和合約中寫得完成建物時間點不符合,這不合理吧!?
三. 買方就本契約所載房屋有瑕疵或未盡事宜,得載明於驗收單上要求賣方於交屋前進行改善,該部份瑕疵或未盡事宜未完成改善前,買方僅得以交屋款作同時履行抗辯,除交屋款外,不得以未完成改善為由,遲付其他各期期款(含金融貸款)。買方如於賣方通知驗屋日起七日內不配合驗屋,視為驗屋完成且無瑕疵。
合約中提到不能用房屋瑕疵等狀況遲付各期期款,但交屋款才兩萬
如果各期期款繼續付,但房屋瑕疵等狀況沒有處理或改善,且如果不付各期期款,又會違約,要付房屋總價15%違約金..似乎對我們很沒保障,這算合理嗎?
五. 驗屋時位於驗收單上列舉改善之事項,如有修繕必要,買方應依保固維修程序辦理,不得作為拒絕交屋之理由
交屋不就表示要買方都檢查過屋子狀況良好才對不是嗎?
但若檢查後有瑕疵,為什麼還必須要同意交屋?
六. 附件有一個「法定空地、中庭、公共空間及外觀美化規劃約定書」,是說買方要同意賣方一些公共用的門廳、空間、廊道等規劃,但其中有說本約的美化規劃工作如有與建築消防等相關法規未盡相符者,賣方不負違約之責,買方不得以此(含現狀或主管機關之處分)向賣方主張任何權利。
請問這部份是否能請建商提供相關公共設施符合建築消防法規的證明?
七. 買方未繳清全部款項及辦妥交屋之一切手續前,不得進入使用本戶房屋或自行裝潢施工。
那如果我要監工的話,不就不能進去看?
八. 過戶前,買方雖無其他違約事由,但卻無理由或以不成立之理由透過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預示拒絕給付者,賣方得以停止或撤銷房地所有權過戶手續,且以書面催告買方於七日內提出賣方可接受之擔保,逾期或所提出之擔保無法獲得賣方同意者,賣方得解除契約,買方需付房地買賣總價的15%違約金
那如果油漆不平整、地板有高低差或其它瑕疵,我們沒有主張的權利嗎?
也就是說這些狀況都不能請建商負責直到修繕完畢,在此之前我們還是要繼續繳各期期款並完成過戶手續嗎?
九. 合約中提到機車停車位也是獎勵車位,汽車獎勵車位有單獨的權狀,沒有跟土地權狀一起,但是機車的沒有說明有獨立的權狀。
這是說是所有住戶共同持有嗎?
這會不會有什麼問題發生阿?
Black酷 wrote:
各位大大們好,小弟第...(恕刪)
其實 建商的目的就是保護他自己
消費者也想保護自己
最後就是看雙方怎麼談了.........
您也可以請他們改到合理 再簽約....但通常...
相信您一定也是喜歡才買的吧?! 這個看個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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