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買屋遇到賣方要一段時間後才可交屋,流程該怎麼走?
先簽約等半年後才過戶是否沒保障?
還是先簽約付訂、並先辦理過戶
待交屋前再請銀行核貸撥款,交屋後支付尾款?
如此又該在哪個時間點完稅?
charakahoshi wrote:
這樣等於買賣雙方都多...(恕刪)
如果賣方只是想多住半年而已,成交後直接貸款付清過戶,雙方都不用負擔額外風險,租給他半年已經是給他佔便宜了,一般都是簽一年約的吧!頂多月租再優惠一點。
對買方來說,貸款的還款期限應是跟銀行約定幾年就是幾年;對賣方來說,過戶前就得先結清貸款,何來多付半年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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