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社,最近想要租一棟鄰大馬路邊的透天厝(B1F~5F),一樓店面的前半部做為營業用(面積約10坪左右)、準備要掛招牌;B1F二樓(含)以上做為家人居住使用。
房租是$21000/月(原開價$22000),原本談的內容是以個人名義與房東簽約,房東要求公證,公證費約$2000多(忘了確實數字,公證費用如何計算?),公證費要一人出一半。
今天與朋友討論,朋友說招牌一但掛出來,國稅局就會要求我做營業地址變更(原設老家);並且因月房租超過$20000(含),所以我的企業社每月需先扣繳$2100(月租金的10%)給國稅局,年度結算後,會給房東扣繳憑單(也就是說:我應該只要付$18900/月,給房東就好?),之後再看房東個人所得,也許這部份租金所得還可以再退稅給房東。
但當初在談合約時,房東有說了,若因設立公司行號,所增加的房屋稅必需由我負擔(那時還沒想到有上面說的,租給公司行號的租金超過$20000必需扣繳10%的問題),因此我想房東不太可能同意只收我每月扣除10%之後的$18900租金吧?
所以,我可以請房東與我簽成2份合約嗎?
- $2000/月,一樓前半部(約10坪)租給我的企業社營業用。
- $19000/月,B1F,2F~5F,租給我老婆當住家用。
* 這樣的做法是否對雙方比較合理?
* 這樣的合約是否合乎稅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呢?
* 另外,企業社變更地址,代辦費$5000~$8000,想省一些費用,
有可能自己辦得成嗎?(我們有時間去辦)。申辦流程如何呢?
向哪個單位訊問,才能得到詳細的回答及支援?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