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近來為梅雨季,租屋處屋頂會漏水,雖然不是非常嚴重,大致為一分鐘一滴水…而剛好落在枕頭位置!所以非常尷尬!而租賃契約中有提到房屋設備修繕可按民法第423、429、430、432、434及435條規定處理,其中民法第435條第1項提及: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一部之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減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試問,可否依其規定主張減少租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