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租賃合約~(附帶電器...)


想請問~制式的租賃合約裡~要加註附帶的電器房東不負責保養修繕的費用的話~
下面醬子寫可以嗎???還是要改怎樣才能簡單明瞭又有效力呢??感謝!!

附帶之電器皆為無償提供乙方使用,甲方不負責修繕保養之費用。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若有蓄意損壞,負損害賠償責任。


2014-03-22 10:06 發佈
個人覺得這是很沒道德條約,
電器都有非人爲損耗,
如果歷經好幾個租客,
只是很不巧壞在他手上,算他衰?
如果很不巧他弄壞他,又他衰要賠償?

那屋主只要買一套電器,之後都靠衰的租客維修換新?

正常依民法,非惡意損壞情況下,屋主有負責修繕之責任。
應該這麼說

家電有分耗材跟機體

耗材是房客自己負責

機體正常使用非人為損壞是房東要負責

比如日光燈不亮

燈管壞了房客己要出

燈座壞了房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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