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制式的租賃合約裡~要加註附帶的電器房東不負責保養修繕的費用的話~下面醬子寫可以嗎???還是要改怎樣才能簡單明瞭又有效力呢??感謝!!附帶之電器皆為無償提供乙方使用,甲方不負責修繕保養之費用。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若有蓄意損壞,負損害賠償責任。
個人覺得這是很沒道德條約,電器都有非人爲損耗,如果歷經好幾個租客,只是很不巧壞在他手上,算他衰?如果很不巧他弄壞他,又他衰要賠償?那屋主只要買一套電器,之後都靠衰的租客維修換新?正常依民法,非惡意損壞情況下,屋主有負責修繕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