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不才,前幾年買的房子今年以自售方式賣出去,
故事開始:
接觸對象原本是a先生,a先生說是他大哥b先生有看過房子,所以建議a先生買,
拉扯5個月後a先生說太貴,改由他大哥b先生拿現金買,
到了簽約當日原本約了15:30到代書那簽約,
當天上午a先生突然來電說要提早到15:00,
15點到了a先生來電說會晚到,請我等他,結果等到15:30才出現.
碰面了才又說今天他大哥b先生不是買方,另一個是c小姐才是,
到代書辦公室看到b先生和c小姐原來15:00就到了.
然後b先生坐c小姐旁,a先生故意坐我旁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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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款都進履保專戶後,鑰匙給買方借屋裝修的當天,
a先生就打給我說樓下反應我房子牆內的公用管道間漏水,
因為房子當年確實有新接管道到裡面,因此管委會認為應由我自己處理.
找了7個水電師傅來看後,6個師傅建議從客廳打洞修(有2個是b先生介紹的),
只有1個建議從浴室打洞修,
從客廳修破壞較小,只需移開櫃子打牆,但打浴室除了打洞還必須連馬桶磁磚都重新做過.
此時b先生要求應從浴室打洞修,
我提出維修費由用我負全責,但因為b先生要求的工法所造成的其它毀損應由雙方分攤.
此時b先生說了,他們原本是要求扣留20萬用以支付相關款項的,意思是要我自己吞下馬桶這筆.
目前交易流程已經走到過完戶和清償完畢.
故事結束.
有幾個想法,不管abc的身份和關係是什麼,
就我而言我的責任是把漏水解決,而不是任b先生予取予求,
說什麼都打牆了可以順便裝個新插座,打浴室地板了如果要換新馬桶就要連免治馬桶蓋一起換.
還講什麼扣我20萬唬弄我
現在房子名字已經是c小姐的了,
我想只要做到該修的就可以了,至於用什麼方法修找誰修我還需要接受用買方的意見嗎,
但又擔心到時買方不簽結案單,我應該怎麼處理..
在合約的精神和法律上,我站的住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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