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內政部版本中第五條與第六條的差異性?該如何正確填寫,公共基金是什麼意思呢?該由誰支付?
第五條 擔保金 (押金) 約定及返還
擔保金新台幣____________元整。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
給付出租人。
前項擔保金,除有第十六條之情形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承
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之。
第六條 押租金方式給付租金
押租金新台幣__________元整。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
付出租人;押租金給付後,承租人□應另支付租金、□擔保金。
□不另支付租金、□擔保金。
前項押租金,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承租人依約履行債務並交還
房屋時無息返還之。
第七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
租賃期間,使用房屋所生之相關費用:
一 公共基金:
□由承租人負擔
□由出租人負擔
□____________
二 管理費
□由承租人負擔
□由出租人負擔
□____________
三 租賃契約成立前應繳之相關費用由出租人負擔;租賃契約成
立後公共基金由□承租人□出租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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