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給你簡單的答案附停止條件定金委託書(內政部版要約書)「斡旋金轉為定金」,就視同合約成立,難以要回,但是若是賣方尚未同意出售房屋,買方卻不想買了,所謂「斡旋金」可以全數退回。既然斡旋金已經拿回來了表示你也沒有購買的意思了斡旋書可能為房仲建檔用所以沒還給你若不放心個資外洩問題只要去房仲那裡當面銷毀即可
那請問大大如果沒有付斡旋金,但是有簽這張單子~事後買方不想買的話,是直接跟房仲說就好,請他取消~還是得拿回這張單子...因為房仲說他有跟屋主稟報出價...單子還在房仲那...因為房仲說,簽著這張單子,如果屋主要賣你不買,你還是要付他2%...
morris kuo wrote:那請問大大如果沒有付...(恕刪) 斡旋金不是法律用語要約書為書面契約=屬要約行為根據資料提到:當斡旋不成時應在期限到達後三日內無息退還,業者不可用任何名義扣取「手續費」、「車馬費」等費用,可要求要求業者在合約書中載明,目前是以付款保證制度來保障買方支付斡旋金之安全。但是基本上都可要求退還的(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除非 已轉為"定金"~本人只提供建議詳細處理方式還是直接跟房仲業者討論"簽訂契約前"看清楚,說清楚,才避免事後紛爭與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