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金

想請問大家


斡旋金拿回來了
那斡旋"書"是留在房仲那
還是買方帶回家呢


把斡旋合約書留在房仲那會不會還有後續的問題???
2013-03-24 9:01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斡旋金
你錢都拿回來了還怕什麼?如果他報成交,那你就跟他說我還有一筆斡旋金在你那邊請轉訂金。XDDDD
先給你簡單的答案

附停止條件定金委託書(內政部版要約書)

「斡旋金轉為定金」,就視同合約成立,難以要回,
但是若是賣方尚未同意出售房屋,買方卻不想買了,
所謂「斡旋金」可以全數退回。


既然斡旋金已經拿回來了

表示你也沒有購買的意思了



斡旋書可能為房仲建檔用所以沒還給你

若不放心個資外洩問題

只要去房仲那裡當面銷毀即可
那請問大大
如果沒有付斡旋金,但是有簽這張單子~
事後買方不想買的話,是直接跟房仲說就好,請他取消~還是得拿回這張單子...
因為房仲說他有跟屋主稟報出價...單子還在房仲那...
因為房仲說,簽著這張單子,如果屋主要賣你不買,你還是要付他2%...
morris kuo wrote:
那請問大大如果沒有付...(恕刪)


斡旋金不是法律用語

要約書為書面契約=屬要約行為

根據資料提到:

當斡旋不成時應在期限到達後三日內無息退還,業者不可用任何名義扣取「手續費」、「車馬費」等費用,可要求要求業者在合約書中載明,目前是以付款保證制度來保障買方支付斡旋金之安全。


但是基本上都可要求退還的(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


除非 已轉為"定金"~



本人只提供建議
詳細處理方式還是直接跟房仲業者討論

"簽訂契約前"看清楚,說清楚,才避免事後紛爭與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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