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樓主 請服用民法第249條第三款可以要回兩倍訂金喔民法 第249條(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如果建商真的不給簽約了,並確定是因建商片面因素而導致契約之不能履行請大膽給他一封存證信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