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攤販車最近幾個月每天晚上營業完後,都停到小弟家旁邊所臨的接巷路邊,
當初因為他們攤車輪胎故障,所以晚上會推過來,但之後輪胎修好後,就一直都擺放過來了.
白天的時候,因為這地區人車很多,尤其是機車,位置實在都不夠停放.而且自家旁邊被擺放一台小吃攤車真的是很影響外觀.
小弟知道街巷的路口是屬於大眾的,可供大眾停放汽機車,但應該不能擺置私人物品.
根據「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街巷道路邊也屬於一般的道路邊,佔用道路邊並放置私人攤販車應該不合法規.
目前已經有
1.直接跟老闆娘告知希望不要在停在這邊了(老闆娘說會告知老闆).但還是繼續停.
2.也已經去網路警察局檢舉了
請問有遇到過相同情形的網友,小弟接下來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處理呢?
感謝.
板大觀念錯誤,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包含停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第 111 條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
、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
內不得臨時停車。
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
。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
得逾一公尺,在單行道左側臨時停車時,比照辦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
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
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
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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