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和我家先生看上一間公寓但是目前的屋主和房客還有糾紛因為房客會積欠房租之前有跑過法院,房客當場又拿出房租繳納之後還是繼續積欠我想問問如果屋主跟這個房客的問題沒有解決下我們買下這間公寓,我們有權請他搬走嗎?我們是打算自住麻煩有經驗的大大們,幫我解惑一下
candy10918 wrote:最近我和我家先生看上...(恕刪) 打官司你會贏。但是你知道打官司要多久嗎?今天付錢買房,結果一年後才能搬進去?那如果房客故意破壞房屋勒?整修費要花多少?叫房客賠,可以!再打一次官司,再等一年。
我了解了看來還是請屋主把這個情況先處理好我們是打算先付訂金訂這間公寓合約內容註明給屋主兩個月時間處理房客等房子修繕完,在後續交屋只是屋主不曉得會不會答應因為這間公寓低於行情一點所們我們希望可以把握這個機會candy10918 wrote:最近我和我家先生看上...(恕刪)
買賣不破租賃回答結束..以下應可幫助你了解----------------------以往房屋轉手時,租屋人常會面臨買受人索討房屋的問題,但由於民法第425條有「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租屋人只要證明有租約即可保障高枕無憂。不過民法修正後,由於明文規定「未定期限或租約逾五年,而未經公證者」例外,不受該原則保護,所以租約未定期限或租期逾五年,承租人最好都要要求屋主,協同到法院辦理公證,才能保障自已的權利。記的要做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