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沙鹿靜宜大學北勢東路翠華巷這租屋
房東說這邊都是半年半年算的半年兩萬二
我說好!於是就租了!去年11/21簽約的(11/15就入住了)
今年六月又續約!可是合約書他卻從沒給我們房客過(問過其他人了)
可是我因為家中有事必須返家工作(高雄)
所以於九月中就告知房東
租到10月底
一開始是跟房東談好了!
半年兩萬二換算下來一個月約3633
我說算一個月3500
兩個月7000+押金3000
房東答應了!但是電費要照算
我同意!
但是隔天房東馬上反悔又說不行
那天又重新談!談好的是退一個月租金和押金
共6500電費照算!那一個月租金是我貼補他的
(第二次從談後!我有錄音)
但是剛剛我要出門上班時,他又跑來了
說我為租滿一年連押金都不退給我!
還說是我自己不住的!
我已經跟他表明我是甘苦人窮苦人家
不要為難出外人!可是他就是表明了!吃定我們出外人
如果押金被沒收我同意!
但是這樣你起碼要退給我剩下的租金吧!?
請問我該怎麼做!?
難道就這樣被房東吃死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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