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屋用印前發現漏水

買屋用印前發現漏水

請問

三、瑕疵的構成要件:
(一)買受人於契約成立前,不知有瑕疵。
(二)標的物效能或價值減少或滅失,或標的物無賣方保證之品質。
(三)瑕疵於危險移轉時確已存在。

四、買方得主張之權利:
(一)滅少價金或解約
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二)損害賠償
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 買受人方面,法律亦課其檢查標的物及於發現標的物有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之義務,如果買受人怠於通知,除非依通常檢查不能發現之瑕疵外,應視為買受人已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民法§356)


我是跟永慶房屋景安直營店買屋,已經付了約10%定金,本周六要用印,今日發現屋子管道間有漏水,請問依照民法,我可以主張停止交屋匯款,直到漏水修復並有保固嗎?我可以主張權利有哪些?
2012-04-12 22:1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漏水
建議還事先弄清楚漏水的範圍與維修費用
通常這是賣方要處理的(保固半年左右)
先溝通該怎樣處理或是扣價款由你處理

這是瑕疵
不構成停止後面程序的理由
除非你們雙方同意暫緩(請白紙黑字寫清楚)
要不然 目前應該是照芊約的條款走

原則上應該是請賣方修好就好了
你也不能用這個理油去拒絕交屋

總結就是
找仲介喬,找屋主喬
不要私自停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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