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開設公司,明明是規定要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卻故意不開統一發票,取巧只開銀錢收據給客戶,收據也未貼印花稅票,不但逃漏營業稅,同時也逃漏印花稅,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印花稅法,同時又觸犯刑法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逃漏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統一發票)或記入帳冊。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二條: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印花稅法第二十三條: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
有人為招攬生意,把自己歷年來的成果作品編印成冊,送給客戶。冊中明白紀錄交易對象、地點、時間、照片等資料,自以為能增加客戶信心。卻不知道,這種自己承認有發生交易行為的文宣,即是政府機關按圖索驥逐一清查是否有逃漏稅的重要根據!
經詢問,國稅局及調查局表示,查緝漏稅的方法很多,只要有人檢舉查到某公司有一件漏稅行為,就會合理懷疑該公司尚有其他漏稅情節,會對該公司所有交易行為進行全面性的徹底調查,傳喚交易對象進行訪談,詢問交易金額多少,付現金或支票,支票號碼多少,有無開立統一發票,收據有無貼印花,並對該公司在銀行的帳戶、公司負責人及其配偶及子女在銀行的帳戶進帳情形,每一筆來源請公司負責人說明,並向銀行調閱支票影本,比對實際付款金額與統一發票,收據金額是否相符,有無頭大尾小,或根本漏開統一發票或收據之情形。台灣近年來已偵破甚多逃漏稅案,只要被檢舉,無論情節輕重,無不循此模式一一偵破。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能查詢該公司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而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市政府稅務局、法務部調查局,都有檢舉漏稅的專屬網頁。針對某件不愉快之消費經驗,我已私下探訪過一些該公司的交易對象,已蒐集到許多強有力的證據,近日內即將向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市政府稅務局、法務部調查局提出對某公司之逃漏稅檢舉,並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正式檢舉該公司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
商業行為講求公平公義,交易理應秉持誠信之原則,但現今卻有許多民眾在消費時遭受到不合理的待遇。基於個人之消費經驗,小弟建議各位消費者在交易時務必索取統一發票或收據,並積極檢舉不法逃漏稅,以捍衛消費者之基本權益,並促進國家經濟繁榮。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是否使用統一發票行號查詢: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sp?xdUrl=/wSite/query/InvoiceNumberQuery.jsp&ctNode=10820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檢舉逃漏稅信箱:
https://www.ntas.gov.tw/county/ntas_h/mail_accus.jsp
法務部調查局-陳情檢舉信箱:
http://www.mjib.gov.tw/cgi-bin/mojnbi?/newuserpost/veiladd.html
台南市政府稅務局-檢舉逃漏稅信箱:
http://www.tntb.gov.tw/core/feedback/index.php?CntType=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