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租人的房子是4房2廳2衛浴
之前有租一位房客 承租其中一間房
並與其簽一年合約 契約至今約2個月左右
因為家裡的發生一些事情
家裡親人必須緊急回國處理
但因暫無落腳的地方
雇請家人先入住其他空房
有事先告知房客
請房客多多包涵
但過一陣子
房客說因為有男生不方便
告知說 想要搬離開
我們也答應了 並不扣押金
房客說要離開
我們考慮了收回房子後貸款等經濟因素
打算將屋子出售或是整層出租
前幾天 親人回去國外
並要在國外一個多月
房客知道男生離開了
又說要續住
但我們已經跟仲介簽合約
準備要幫我們賣房子
於是我們告知房客
不好意思 請搬離開
我們願意退回押金 再給他多住45天給他找房子
並提供3000元的搬家費用
以示歉意
但房客說我們講話反反覆覆
心情很差
堅持不肯搬
我們也釋出善意 從沒有以強硬口氣
希望可以協商 平和解決
但似乎沒有用
我們原本設想請仲介當中間人 幫忙協調
但是他的態度似乎沒有很好
完全沒有辦法體諒我們的難處
我們有上網看一些法律條文 跟案例
現在的法律 大多是保護承租人
對於房東 好像沒有甚麼可以提前終止契約的條文
我們現在的問題是
他事先跟我們說他不願租了 我們承諾不扣押金 讓她解約
由於經濟因素
我們找仲介 希望可以快速的將房屋 出售或出租掉
但他而後反悔 表示要續住的意願
但我們以和仲介簽訂合約
並開始尋找新買家或新住客
為了解決問題
我們願意提供45天的不收房租的住宿 給他尋找新住處
和不扣任何押金 跟搬家費用 請他離開
請問有甚麼辦法 可以請他離開
或是有哪一條法律 可以幫忙嗎?
因為他的態度很強硬 不願搬就是不願搬
請各位房東 或是有處理過 或碰過類似案例的人
可以幫幫忙 最近為了這個煩心已久
謝謝大家
vct0101 wrote:
目前租人的房子是4房2廳2衛浴
之前有租一位房客 承租其中一間房
並與其簽一年合約 契約至今約2個月左右
因為家裡的發生一些事情
家裡親人必須緊急回國處理
但因暫無落腳的地方
雇請家人先入住其他空房
有事先告知房客
請房客多多包涵
但過一陣子
房客說因為有男生不方便
告知說 想要搬離開
我們也答應了 並不扣押金
若她只是承租雅房
且合約上沒明文規定只租給女生
那有什麼好不方便的?
這是房客的問題
不是房東的問題
房客說要離開
我們考慮了收回房子後貸款等經濟因素
打算將屋子出售或是整層出租
前幾天 親人回去國外
並要在國外一個多月
房客知道男生離開了
又說要續住
但我們已經跟仲介簽合約
準備要幫我們賣房子
於是我們告知房客
不好意思 請搬離開
我們願意退回押金 再給他多住45天給他找房子
並提供3000元的搬家費用
以示歉意
既然已經解約
為何房客還能回來住?
當初解約鑰匙沒收回?
還是你們也答應她讓她搬回來?
但房客說我們講話反反覆覆
心情很差
堅持不肯搬
我們也釋出善意 從沒有以強硬口氣
希望可以協商 平和解決
但似乎沒有用
我們原本設想請仲介當中間人 幫忙協調
但是他的態度似乎沒有很好
完全沒有辦法體諒我們的難處
我們有上網看一些法律條文 跟案例
現在的法律 大多是保護承租人
對於房東 好像沒有甚麼可以提前終止契約的條文
既然有簽約
自然沒什麼只保護單方的情況
若只保護承租人
這份合約也不會生效
我們現在的問題是
他事先跟我們說他不願租了 我們承諾不扣押金 讓她解約
由於經濟因素
我們找仲介 希望可以快速的將房屋 出售或出租掉
但他而後反悔 表示要續住的意願
但我們以和仲介簽訂合約
並開始尋找新買家或新住客
為了解決問題
我們願意提供45天的不收房租的住宿 給他尋找新住處
和不扣任何押金 跟搬家費用 請他離開
還是那句話
既然已解約
又怎麼會趕不走呢@@
請問有甚麼辦法 可以請他離開
或是有哪一條法律 可以幫忙嗎?
因為他的態度很強硬 不願搬就是不願搬
看下來的感覺
當初應該只是口頭上的解約
並沒有明文簽認
而對方的合約您也沒有收回
現在對方知道您有找仲介在處理
所以打算以這點來咬您一口
請各位房東 或是有處理過 或碰過類似案例的人
可以幫幫忙 最近為了這個煩心已久
謝謝大家
問題的重點還是在合約
如果合約沒有作廢
合約內都有每期收租明細
當初她搬離開的那段時間仍屬於她承租的時限內
可以追回該段時間的租金
以下幾種方式供您參考:
1.仲介方面可以請他們代為找尋房客
仍用承租方式
待租約到期後再賣掉
2.請男性朋友過去住一陣子
既然她不喜歡有男性房客同住
就請朋友幫忙偽裝一下
看她是否會自行搬離
3.若房子要賣
承租權是可以一併脫手的
只是需跟買方及房客說明
此篇提供您做參考
崔媽媽-租屋手冊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