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年初買了預售屋,最近開始要辦理對保交屋了,也開始自行尋找貸款利率適合的銀行,但是建商卻拿合約書中簽訂的(當初簽約時,小弟的眼睛瞎了),住戶不得擅自變更配合貸款銀行,也就是貸款銀行一定要是建商所指定的銀行,這樣合法嗎??
小弟去翻閱預售屋實施定型化買賣契約規範後,有以下2個疑問:
1.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也就是我有權利去找對我有利的貸款條件??建商的合約是無效的?
2."民國100年5月1日定型化契約上路之後,建商所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內容不但必須與內政部公告內容無誤,不得記載事項也不能列入契約內容"",那我的合約如果是100年1月1號簽約,那要以哪一份為主要參考依據??
文章有點長,感謝大家細心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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