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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四年中古屋 - 賣方城品室內設計吳兆龍先生隱瞞大樓與建商有糾紛,公設無點交

2011-07-27 更新

城品室內設計吳兆龍先生在無提出任何和解方案下,要求仲介方轉述"若我方不撤文,必定對我方提出毀謗告訴",我方拒絕,因發文內容是就事實陳述,絕無惡意扭曲編造事實,蓄意毀謗、破壞吳先生及其公司名譽之用意。

得知我方拒絕撤文後,吳先生告知同樣會在網路上做出回應.
2011-07-08 19:01 收到吳先生的PM(同時回應在PO文下方),7月10日向仲介人員查証,部份內容並非事實,當下要求仲介人員轉告吳先生,只要吳先生對其發文做出修正,我方便不在回應.吳先生未予以理會,更於7月11日刊登決定交由律師提出訴訟之發言,為保障自身權益,除依法律途徑尋求解決外,也於7月12日對吳先生先前發言做出澄清與回應.

從6月22日交屋後,多次透過仲介方轉答,請吳先生修改其網站的聯絡地址,但是對方完全不予理會,及至今日交屋已接近2個月,聯繫地址仍然沒有更改.

感謝吳先生對mobile01發文要求撤除我方發文,因為這讓我更確信應該要尋求法律途徑來解決這件糾紛.





糾紛經過如下(針對原文有爭議處已做出修正):

為了避免描述不清,所以文章有點冗長,感謝撥空閱讀!!

購買物件: 七張捷運共構6F/樓高18F (原城品室內設計工作室)
我方房仲: 信義房屋 (仲介方已承認疏失,並積極協助處理)
代售房仲: 信義房屋
屋主: 吳先生 (城品室內設計工作室)
出售原因: 工作室搬遷至板橋新巨蛋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360號19樓之20)
成交金額: 600萬

100年5月11日 - 透過房仲推薦,委託出價。
100年5月12日 - 確定簽約,屋況說明書表示屋況沒有任何問題,每月管理費$550。
100年5月13日 - 仲介來電說賣方悔賣,同意支付兩倍斡旋金共計16萬,擇日約定時間簽署相關文件。
100年5月15日 - 仲介再度來電,指稱賣家又改變心意,同意賣出,是否願意繼續履行合約,我方表示同意。
100年6月12日 - 交屋前驗屋,共計需改善的狀況有9點.水壓過低,浴室水管破裂漏水只以絕緣膠帶包覆,洗手台堵塞,儲藏室門卸下無裝回,水壓過低,陽台燈故障,陽台木地板缺110x105cm/高低落差4.5cm以及其他問題。
100 年6月13日 - 仲介來電表示陽台木地板部分無法施作相同類型,只能以其他工法施作.經過詢問相關行業人員,証實仲介欺騙,可以施作,只是較為麻煩.當日下午去電 表示已諮詢其他專業人員確定可以施作,並表達不滿仲介方近似欺騙的行為.數小時後仲介再度來電,詢問高低落差一公分是否可以?
100年6月15日 - 再次驗屋,大致問題改善,水管換新,但是還是有漏水現象,水壓仍然過低,仲介表示無法再改善。
100年6月20日 - 仲介約定配合的水電工人以及我們同時到場,配合的水電工人表示減壓筏無法調整,我方自費$2000更換新的大口徑水龍頭,狀況僅些微改善。
100年6月22日 - 交屋完成。


交屋後隔日,與友人聊天過程正好聊到水壓過低,友人(冠德建設工班)表示減壓閥是可以調整的,建議詢問管理員大樓配合的工班做調整。

由於工作忙碌,遲至6月30日才詢問管理員,管理員表示目前沒有配合的工班,正巧大樓監委在旁,告知此大樓與建商仍有糾紛,所以公設部份未完成點交,減壓閥在公共區域,公共區域部分建議不要自行做調整.當下實在無法相信,經過多次詢問,得知大樓與樺福建設的糾紛一直都存在,身為委員的吳先生不可能不知情。

從99年7月起建商就公設的損壞,便不維修,並曾經無預警撤走大廳警衛,清潔人員.頂樓積水的出水位置正好在我購買的物件陽台上方,6月28日突然的大雨沛上強風,積水一口氣的像瀑布一樣從18F傾盆而下,壓壞了雨遮,大量的雨水加上頂樓的積水,導致陽台排水不及,造成淹水,所有木地板浮起,部分損壞。

整個交易過程其實不是很舒服,購入這個物件我清楚知道成交價比市場行情稍微高出,同層同坪數,早5個月購入的價格是 550,我的購入價是600,同期房價穩定,無明顯漲幅,但是因為喜歡陸台,所以也就算了,但是賣家自己身為裝潢公司的老闆,在協定好的陽台部分還留下那麼大一個缺口,我方反應後還拒絕修繕,導致延遲交屋.

房仲在請我方來驗屋前,連那些明顯的瑕疵都無改善,就請我們來驗屋,並希望我們當天就同意撥款,僅口頭承諾說他們一定會負責並一再表示延遲撥款會造成延遲交屋,感受不佳。

仲介方收取成交價1%(6萬)的服務費,賣方委託的分店離大樓不到100公尺,卻連大樓與建商有糾紛都表示不知情?!難以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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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先生原回應:
wuma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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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8 19:01 #9

樓主所提內容與事實差異甚大,並將本人公司及地址公布,適逢本公司正在新巨蛋招攬業務中,嚴重影響本人及公司信譽,本人說明如下,請樓主詳閱後公開道歉!
一.
文中所提100年5月13日賣方悔賣及5月15日賣方又改變心意同意賣出,係因該屋3年前買入時就想留下來給下一代,但因近來樣品屋需要移到新巨蛋,需現金周轉,因此簽約前、面談時,信義房屋業務曾問到『真的你可以決定嗎?』未知簽約後,家人極度反對,一夜未眠,隔早立刻開了張32萬支票,要求信義房屋解約,以支付買方已付價款及仲介之違約金!但半天後,家人因不甘損失,告知本人同意售出,此一過程均有通聯及票據兌現為證,而樓主也繼續履行合約,因此本人絕無欺瞞買方來買屋之動機,因為我並不想賣啊!
二.文中所提100年6月12日交屋前驗屋狀況,本人回應如下
1.水壓過低:本人使用該屋3年,從未感覺水壓過低。且從未聽聞鄰居有提過水壓過低,水量太小,此標準是樓主自訂的,過於主觀,另止水閥下文再提。
2.浴室水管破裂只以絕緣膠帶包覆,該屋是我與3位同事一起辦公之處,從來沒有洗手台漏水之事,請樓主及讀文者打開家中洗手台或洗碗槽觀看,漏水孔和橡膠排水管都是用絕緣膠帶包覆。
3.洗手台堵塞:本人在5月中旬遷出,洗手槽從未堵塞
4.儲藏室門卸下未裝回:搬家時忘了!感謝信義房屋幫我鎖了兩組絞練共四顆鎳絲
5.陽台燈故障:當初設計是露台立燈,插電即亮,去年移至他處,樓主看屋時現況即如此,如有需要。本人可立即贈予
6.陽台木地板缺110*105cm:當初規劃露台時,該區是烤肉區放烤肉架,照片尚可看到移動後的置物櫃,試問烤肉架下鋪木地板,不是放火找死嗎?樓主看屋時就是沒有那一塊啊!那一塊從來都是空的,也沒提要補那一塊啊!!
三.文中所提6月13日之事,本人從不知道要補那一塊南方松地板,否則以本人的專業,補那一塊地板非常簡單!樓主居然在文中寫出賣方以及仲介欺騙!!實對於本人聲譽造成極大傷害!樓主若不公開道歉,本人一定訴諸法律!
四.文中所提6月20日之情事:一般水電工當然不能碰大樓公設部分的減壓閥。
五.文中所提交屋後與冠德建設友人聊天,表示減壓閥是可以調整的,本人只能說:大部分減壓閥是可以調整的,但一定需經過某些程序由特定的專業人員執行
六.該大樓於96年交屋,因與晶華館同一張建照,因此需等晶華館2年後交屋再開區分所有人大會,故98年才能成立管委會,本人擔任西華館副主委,直到本人售屋後自然卸職,其間之營運與一般大樓無異,與文中所言「糾紛已有4年之久」,完全不同!!
七.該大樓係捷運共購,因此有捷運局負責溝通協調,文中所提「撤走警衛、清潔人員」,只是一至兩天的事,而本人使用該房屋3年,曾經歷比6月底更大的風雨,為何6月22日交屋後,會變成照片上的樣子,本人實在不解。
八.本屋是設計公司樣品屋兼辦公室,售屋時附冷氣、冰箱、電視及全部家具,樓主所詢價格再加上過去5個月漲幅,絕對應有600萬已上市價!且價格絕不等於價值!就像我一開始寧願賠違約金一樣!
九.樓主在簽約前、面談時曾提到親友住在大樓對面,該大樓若真有那麼大的糾紛。親友不知嗎?且最後買方延遲交屋,本人均未計較,居然在網路上被人謾罵批評,本人一定要討回公道!
十.文中數次提到本人欺騙、隱瞞,均為毀謗,妨害名譽,本人要求公開道歉,否則本文公開後三日內若無道歉回應,必定訴諸法律解決!樓主必將承擔刑事附帶民事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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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先生第二次回應:

wuma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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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1 14:18 #17

對於樓主本次發文引發不實指控,本想請您只要在網路上公開道歉就作罷,但等待三日後均無回應,顯然蓄意破壞本人及公司名譽!現本人已決定交由律師提出訴訟,亦不再對本事件有任何回應,靜候司法公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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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回應:

mila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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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2 12:06 #18

壹、 就我方於7月4日之發文,有兩個部份特先予澄清:
一、 上文中「修繕過程還惡意欺騙無法施工,討價還價」部分,應為我方與施作工人或信義房屋間之糾紛,與吳先生無關,特此更正。
二、 上文中「糾紛已有4年之久」應為「交屋4年」之筆誤,因建商與大樓住戶間之糾紛而導致公共設施部分遲未能點交,併與更正。

貳、 就其餘部分我方皆依本人所認知之實情陳述,絕無惡意扭曲編造事實,蓄意毀謗、破壞吳先生及其公司名譽之用意。

參、 且我方並就吳先生於100年7月8日之發言內容,於100年7月10日下午向信義房屋再次確認後,就其中五點仍有爭執,因而當下要求信義房屋轉告吳先生,請其修正上述爭執部份之發言,並未堅持公開道歉。惟吳先生未予以理會,更於7月11日刊登決定交由律師提出訴訟之發言,至此我方為保障自身權益,除依法律途徑尋求解決外,於此並就吳先生先前發言予以澄清回應如下:
一、 水壓過低:縱此部分可能涉及主觀認知,惟以目前蓮蓬頭開關開至最大出水量並置於地面倒立放置,其出水水柱高度尚未能達到30公分之事實,依一般情形及常理是否屬正常水壓,我方目前已尋求其他公正單位測試判斷,以茲釐清。
二、 浴室水管漏水:為予澄清,更具體補充說明實際情形,為蓮蓬頭與水管連接處有破裂,並僅以絕緣膠帶纏繞包覆,打開出水開關後即有自該破裂處滲水漏出之現象,與一般出水孔與水龍頭接縫處以絕緣膠帶纏繞自不相同。
三、 洗手台堵塞:此為交屋前驗屋所發現之狀況,並經信義房屋所配合之專業水電人員查證,確有許多毛髮堵塞,隔日即由其將整個洗手台下方水管卸下清理,與吳先生所稱「本人在5月中旬遷出,洗手槽從未堵塞」之情形不同。
四、 陽台燈故障:交屋前驗屋時發現樓梯側邊應屬陽台燈之開關已故障而無法使用,復經信義房屋配合的專業水電人員檢查確認後,確屬為陽台燈之開關,且陽台燈燈座損壞無法使用。無論吳先生當初自行設計是否確採露台立燈、隨插即亮之設計,仍無礙原已設置之陽台燈已壞損無法使用之事實。
五、 陽台地板:今年5月11日首次看屋時,雖無那一塊南方松,但亦未曾見到如吳先生所稱之烤肉架。況且,在吳先生反覆再次表示要出售後,即經信義房屋協商後,雙方協議吳先生須將陽台木地板補齊,不維持原缺塊設計,我方並不欲以此陽台作烤肉使用,始繼續履行合約。吳先生先前發言所稱「那一塊從來都是空的,也沒提要補那一塊阿。」自與我方認知事實不符。
六、 就吳先生先前發言第三點6月13日南方松部分:已澄清如前,應為我方與施作工人或信義房屋間之糾紛,與吳先生無關。我方於7月10日經再次向信義房屋確認,吳先生委託經紀人以及我方委託經紀人皆確認吳先生確實明知雙方已協議陽台木地板補齊支付,惟吳先生嗣後未予履行該協議。信義房屋為使雙方順利成交,乃自行吸收修繕費用,但因我方近日始知悉上開事實,是以特此為上述澄清。
七、 減壓閥:一般水電工確實不能碰大樓公共設施部分減壓閥,是以我方才會詢問大樓管理員本大樓是否有配合的水電工程人員,並進而始間接獲知此大樓與建商尚有糾紛,以致公共設施遲未點交之事實。
八、 吳先生先前發言雖稱「其間之營運與一般大樓無異」,然而西華館一樓通往捷運側門已故障逾2個月尚未修復,後方玻璃大門破裂逾150公分,竟僅貼有警示標誌,且大樓住戶從99年下半年後至今皆無需繳納管理費等等狀況,均非一般大樓正常營運應有狀態,自與吳先生上述有間。
九、 吳先生先前發言雖稱「本人使用該房屋3年,曾經歷比6月底更大的風雨,為何6月22日交屋後,會變成照片上的樣子,本人實在不解」等語,惟經信義房屋人員以及其法務現場會勘,確認頂樓上方造型設計無法排水、積水部份會經由風力吹落至本屋露台等事實。
十、 延遲交屋部分:我方早已與銀行方面約定6月17日撥款,但因交屋前驗屋發現上述諸多問題,且陽台地板部分原屋主亦尚未依雙方協議完成修補,我方自有延後交屋之權利。

肆、 其餘部分涉及個人認知見解之不同,皆留待日後法律程序中由公正人士認定判斷,在此不與回應、表示意見,以免徒生滋擾。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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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提供資訊:

公設的點交包含機電、消防、用電(含發電機)、給排水、監控、弱電、空調、昇降機、建築結構等項目,但是因為大樓戶數眾多,很難所有住戶都確實完成點交的程序,所以大樓管委會可代替住戶點交公設.相關文章可以看看 http://key88.net/article646.html

因為只要沒有完成點交的程序,公設部份的支出都是由建商支出,建商可以隨時收回使用權,住戶/管委會亦不得擅自決議對公設部份做出更動,所以現在大樓的管委會都會要求請第三單位驗收,例如SGS或是開業建築師協助辦理.之前我們大樓是委託SGS驗收,複驗3次通過,費用35萬元,由建商支出.所以看一看~其實還是頗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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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資訊:

大鵬新城 燒出公安危機 公設遲未點交 皮球踢6年
http://www.wretch.cc/blog/et156052/14408600

今天公設點交第一次出驗,建商就叫委員們要全數簽名點交完成....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1057681&p=1

龜毛公設點交 建商別想賴
http://learn2rich.blogspot.com/2010/09/blog-post_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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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版友,買屋賣屋,房屋修繕,選擇建商/房仲/裝潢公司都要多留心!
2011-07-27 20:14 發佈
點交前驗屋狀況:





修繕後色差圖檔:


大門故障/損換照片:




電腦教室無電腦:


圖書室無半本書:

2011-08-02 更新

再次感謝吳兆龍先生積極聯絡平台徹文,卻不願承認自己的錯誤,讓這個沉下去的文又浮了上來.
今天收到Yahoo來信 : "違規原因: 您的發言經企業來函檢舉有影響商譽之虞,故予以移除。"
若有需要,會考慮將事發過程重整,自架網站,幫助日後遇到類似問題的買家參考.

仲介方已承認疏失,法務人員也在日前清楚告知吳兆龍先生有瑕疵的部分,但是吳先生態度強硬,不願出面處理,並在網路上做出部分不實的澄清.

暫時性的移除文章,並沒有辦法掩飾吳先生隱瞞屋況,做出不實澄清以及事後的處理態度.人在做天在看,怕別人知道就不要做!仲介方在過程中多次試圖協調,但是吳先生態度強硬,不願認錯或是提出和解方式,只表示我若不撤文,就對我提出告訴.在我拒絕撤文後,吳先生轉向對平台發文要求撤文.在這邊我要再次重申,所言屬實,並留有證據證實,歡迎您提告.不管判決結果為何,事後我都會將判決文以部分匿名方式公布.

針對惡房仲,惡賣家,絕對不能縱容!他們就是看準人怕麻煩的心態還有對法律的無知,動不動就搬出法條,大部分的人也就想說算了.於是這些人變本加厲,變的分不清是非對錯,黑的可以說成白的,實在可惡!

縱然房仲是大公司,賣方售屋時提供不實屋況說明,事後又不處理,但是別忘了,買家也是會有自己的人脈跟管道,只是非不得已不願意麻煩他人.有時會想,是不是非要民意代表或是媒體來發聲,才能夠真的嚇阻惡房仲以及惡賣家.讓這個社會可以重新建立起人與人之間的信任,而不是天天碟對諜,你猜忌著我,我提防著你.
交屋學問真是大,這篇算是經典案例了。
個人覺得大部分問題是樓主需要補齊一般生活知識

水龍頭的水你從下往上衝請問您是要沖洗身上的哪個部位?

腋下的話 靠近一點從側面沖洗就可以將肥皂泡沫沖洗乾淨了喔~~

當然 也有可能是樓主以前住的地方水壓大 可以衝很高 那我沒話說

我家也差不多那麼大 平常沒有讓水往天花板噴的習慣 如果有其他地方再用水 水當然會變小嚕

還有 這裡是"地球" 是有地心引力的 聽說月球的地心引力才六分之1 水可以噴很高 樓主可去試試

悠遊市也還沒繳公設費 請問大樓哪來的錢買書跟電腦??

難不成大樓蓋在那裏書跟電腦就會自己回來嗎??

大樓的門破裂 您貼在這做什??

難不成您要吳先生再來補嗎?? 那這樣賣房子會不會太辛苦了

賣了以後門被不知名的原因弄壞了還要過來換一個 實在有趣 那我也去買棟房子 把門弄壞看看

還有您上次貼出來的 頂樓突出物呢??

呵呵~~~

人脈和管道是啥意思啊??是民意代表+黑道??難不成這二樣凌駕於司法之上了????
還真是感謝你專程來回覆我,
相信吳先生知道你這麼支持他肯定很感心!

人脈和管道為何須扯上黑道?
民意代表本來就該為民眾發聲,媒體也已主動聯絡有意播報.

除了真理,沒有什麼其它的人或事可以凌駕於司法之上.
日前已收到地方法院來函,通知對方控告我妨害名譽,
新店市警察局正積極調查,相關資料全都已經交由律師處理,
相信司法的判決會證明誰對誰錯.



若是這個交易無糾紛,仲介方何必急著找我們寫協議書?

又怎麼可能會要求吳兆龍先生出面處理?


lucas0365 wrote:
人脈和管道是啥意思啊...(恕刪)

感謝Lucas大在這教我怎麼洗澡,還仔細分析了地球上有地心引力的存在~受教了!
你對悠遊市這麼了解,難不成曾經是社區的屋主還是屋主親友?

"悠遊市也還沒繳公設費 請問大樓哪來的錢買書跟電腦??"
在經過了解後,管理費不是沒收過,而是因為建商與大樓有糾紛,
從去年7月起大樓住戶才決議不支付.

要成為槍手而不露出破綻,豈是常人所能~~~呵呵呵


lucas0365 wrote:
個人覺得大部分問題是樓主需要補齊一般生活知識

水龍頭的水你從下往上衝請問您是要沖洗身上的哪個部位?

腋下的話 靠近一點從側面沖洗就可以將肥皂泡沫沖洗乾淨了喔~~

當然 也有可能是樓主以前住的地方水壓大 可以衝很高 那我沒話說

我家也差不多那麼大 平常沒有讓水往天花板噴的習慣 如果有其他地方再用水 水當然會變小嚕

還有 這裡是"地球" 是有地心引力的 聽說月球的地心引力才六分之1 水可以噴很高 樓主可去試試

悠遊市也還沒繳公設費 請問大樓哪來的錢買書跟電腦??

難不成大樓蓋在那裏書跟電腦就會自己回來嗎??

大樓的門破裂 您貼在這做什??

難不成您要吳先生再來補嗎?? 那這樣賣房子會不會太辛苦了

賣了以後門被不知名的原因弄壞了還要過來換一個 實在有趣 那我也去買棟房子 把門弄壞看看

還有您上次貼出來的 頂樓突出物呢??

呵呵~~~...(恕刪)
請問現在狀況到哪了~~
解決了嗎
想不到這個沉下去的文又給浮上來了,
原來想說等案子告一個段落再上來報告,
不會像另一個事件讓蔣大對自己的堅持感到灰心...

目前都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了,
吳先生對我提出妨礙名譽的刑事告訴,還在偵查階段,所以不便多說,
但是等判決文下來一定會來01給個交代.
我對他提出民事減少價金告訴的部份也還沒結案,所以待結案後也會一併說明.

感謝關心.買中古屋真的要注意重大公設是否有在合理時間內點交的部分.
希望這個案子可以警惕其他有意要購屋的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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