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一個問題
因為最近跟同事有一筆房屋交易要進行, 沒透過仲介,
所以大家想在還沒找代書前,先弄清楚程序與省點錢,
賣方因為要到9月才能搬家,
買方願意在現在就開始簽約與做撥款過戶等等動作, 預計六月初完成.
總之就是即便賣方要晚點才能交屋, 但雙方都同意先銀貨兩訖, 之後算租約就好.
問題來了,
買方基於公平原則, 希望留一筆尾款當做最後交屋款,
但又不想卡住程序.
所以買賣方各有兩種想法, 不知是否都可行?
1) 在買賣合約中註明, 其中尾款XX 萬, 由買方開立本票, 於9月雙方點交時兌現.
2) 將這筆 XX 萬做信托, 讓銀行代管, 直到點交日再一起提領, 費用6000.
以上兩者在定型契約中都沒有地方可以寫,
我們可以直接用文字加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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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rt X-over for 4 seasons of weather !!??
NO Sport! No X-Over! Only 4 Wheels
charlieguu wrote:
所以買賣方各有兩種想法, 不知是否都可行?
在買賣合約中註明, 其中尾款XX 萬, 由買方開立本票, 於9月雙方點交時兌現.1)
2) 將這筆 XX 萬做信托, 讓銀行代管, 直到點交日再一起提領, 費用6000.
以上兩者在定型契約中都沒有地方可以寫,
我們可以直接用文字加註?
...(恕刪)
Q : 以上兩者在定型契約中都沒有地方可以寫,我們可以直接用文字加註?
A : 可以, 此謂特約也
因定型化約不盡符合每個交易, 當然可以將雙方約定,加列
怎會沒地方寫 ? 連行政院版的定型化約都有位置寫
我的代書提供的他們自己的版本, 也有...
信託, 當然好, 但麻煩了點, 同事間需不需要這樣搞, 自個判斷囉
我會建議用第一項, 一般來說本票的運用即可, 這是基於人性本善
如果真有問題, 追討稍費時間
HanHanBaby wrote:
你所列的這些條件必須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增列在契約書中
增列項目須有雙方用印。
越詳細越好,還要名列違約條款...(恕刪)
明列, 意思要明確,但不要用過多的文字, 用字要精,簡
違約罰則部份, 不用想太多, 就運用制式約裡的"交屋日",及原本的公定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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