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櫃五金用料不實....
合約上寫
1.鉸練 使用義大利SH品牌 ..... 完成品上的鉸練非使用義大利SH品牌....是台灣製的鉸練.
2.拉藍 使用不銹鋼材質 ..... 完成品上是使用碳鋼鍍鉻拉藍.
消費者在完工驗收時才發現以上問題.......
系統櫃公司未事先告知.....合約是 A 貨而系統櫃公司拿便宜的 B 貨安裝,如在法律上是屬於詐欺罪.....對吧!
請問大大如何處理?
mpig1927 wrote:
小弟不知道這樣法律上...(恕刪)
已完工.....如要換鉸練.....請問不同廠牌其螺絲洞會吻合嗎?
不銹鋼拉藍高度與碳鋼鍍鉻拉藍高度尺寸完全不同.....怎麼換.....
如全換了....衣櫃內空間又不同.....櫃板上多出的螺絲洞....如何處理.
yangnan
mlmt wrote:
這個應該沒有詐欺的問...(恕刪)
我一一對合約項目讓我舉發....廠商從頭至尾皆隱滿事實.....
有被詐騙的感覺.......這才讓我生氣.
合約沒有註明同等品的規定.
今天如上面大大所言.....已驗收...才發現.....要算消費者自認倒楣嗎?.....
今天如廠商已事先自動提出跟消費者告知.....而經消費者同意.....則沒事.
從頭到尾隱滿事實.....安裝物件與合約內容事實不相符之資訊的行為......如下所說:
引用[林哲健律師部落格]文章
所謂詐欺罪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而是否構成詐欺罪,有幾個要件:
1.行為人使用詐術:
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相符之資訊的行為。詐欺之內容必須是現在或過去的事情,因為只有現在或過去的事情才可以驗證真偽。而且不僅僅單純的欺騙可以算是詐術,縱然是利用別人自己的錯誤也可能可以算是使用詐術(間接正犯),甚或僅僅是不為告知亦有可能可以算是詐術(不作為犯)。
yangnan
此乃不完全給付之瑕疵給付 所謂瑕疵給付 債務人所為之給付含有瑕疵 包括數量 品質等 凡與債之本旨(契約)內容不符者 均屬瑕疵給付 而成為不完全給付.
參見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一項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致為不完全給付者 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這是你可以主張和引用的法條
不完全給付可以補正者 債權人得行使關於遲延之法則 沒事看看法條吧
所以
1. 依法廠商需照合約所訂之內容完成給付 給錯鉸鍊 不符債之本旨 必需補正
2. 版主考量到鉸鍊品牌不同 孔距是否有誤差 當然有可能誤差
3. 有誤差怎麼辦 ? 看你的心情囉 如果你覺得用補色筆修正可以接受 廠商肯定感激痛哭流涕 再叫他打個折 下次 小心點 如果不接受 按合約走 你沒必要買到瑕疵品 重作 賠死他 但是他會不會理你? 不知道 !
4. 廠商擺爛怎麼辦? 寄存證信函引用上述法條 再依此法條引用可主張的損害賠償 包括給付遲延 期限利益等 ...告他穩贏 不過 得花時間耗 挺麻煩的 算了 還是用法條嚇嚇他 然後叫他打個折吧 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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