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買了一戶房子
是五層樓公寓的五樓
付了斡旋金後 我就有事南下了
所以跟房東見面時是我媽代替我去
沒想到他們當天就議好價 當天簽約 並付了簽約金
想再議價也為時已晚 由於我媽是家庭主婦也不是很懂 就買下去了
事後我在研究合約時 發現幾個疑點
一 房子是我要買的登記在我名下 但簽約時我不在場 是我媽代替簽約 這樣是可以的嗎? 是否需要委託授權書?
二 聽說合約有審閱權三天,我是買屋人但卻沒看過合約,我媽在當天就簽約 房仲是否未告知這個權利?
三 我媽一次把定金 簽約金 用印金付清(開支票 我媽的名字) 是否未告知可以分次付款?
以上問題是否有法律效力 可以有權利要求合約終止?
雖然要登記在你名下,但你不在場基本上是沒關係的,後面可以再補件請代書所有權人改你的。
2.合約審閱期的部分,我記得沒錯是在委託約、不動產買賣意願書或邀約書上才有審閱期三天
3.通常簽約用印是在同一階段,那簽約金的部分通常是總價一成(不過也可以協商,買賣雙方面談好就好)。
最後一點是,我不懂樓主的的意思,為什麼要合約終止。如果是因為上述這些問題的話,基本上應該是不行。
如果是你後悔不買的話,那可能要被沒收簽約款了,而不只是訂金。
(上述回答如有錯誤,歡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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