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於7/28號租一戶位於北投的房子,預定9/1入住,該屋主是找仲介幫忙租的,雙方簽訂合約後,我同學及屋主各拿8000給仲介(酬庸?),然後屋主要求先付兩個月押金($32000)及一個月租金($16000),日前,我同學決定不租了(尚未拿到鑰匙),但是屋主只願意返還兩個月押金,但是1個月的租金仍要收,請問這樣合理嗎?連鑰匙都沒拿到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