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大家,
我在 4 月下旬的時候租了一間房子,快快樂樂的把老婆、小孩從雲林接上台北,
但在 5 月中旬,房東來電他因故要賣掉房子。之後,就常有房仲業者帶客戶來看房子,
對我們的生活造成影響,有時候一天來個兩次,更甚都已經超晚上九點了,明明要幫小孩洗澡、哄小孩睡覺了。
但為了他們要來看房子,就得放下工作等他們來,讓他們參觀...Orz...
有些時候房仲業者來的時候,老婆、小孩還在睡覺...Orz...
週六房東發簡訊,通知他房子已經賣出去了,告訴我,我的權益未受損壞,
我有跟他提,因為你們投資客買賣房子,我就得配合你們開門給客人看,
對我們的家庭生活影響太大,我有表達可能會另找房子的事,
後來他當然先用人情攻勢,跟我道歉,我有跟他抱怨,我為這件事,讓我們生活很緊張,
後來他跟我提他新房東間屬買賣關係,因為沒有損及我的權益,所以根據什麼規定(我聽不清楚),
如果我要解約,要付違約金給新房東。
我想請教大家,難道我們租屋一族,只能任由房東擺佈嗎?有沒有什麼可以保障我們自身的權益?
我不想再為了他們的買賣、抄作,幫他們當開門的小弟,換作是別人,也不願意自己的家、老婆、小孩被參觀吧?
ysc_kyy wrote:
事先應該可以拒絕仲介...(恕刪)
現在事已成定局,如果就我不想續約這個假設條件下,我會有違約的問題嗎?
因為我簽約的對象是舊房東啊!新房東我根本不認識,是不是應該是舊房東違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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