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買了一間公寓,共有3個房間也有客廳廚房,
原屋主只將其中一間套房租人,
但因為租約還沒到期,所以那位房客還住在裡面,
但在我付訂金時(還沒過戶),
那個房間的地板因地震而造成損害,
等到房屋過戶點交時,
我原本想說房間地板已經損害,
詢問房客是否願意搬走(租約還沒到期),
我也可以盡快裝潢搬進去,
我會賠償他兩個月租金,
但他不願意,說搬來搬去很麻煩,
他說只要鋪一塊塑膠墊就可以了,
租賃期間也沒有要求修復及賠償,
我們只好承接原屋主的契約,
但是現在租約到期了,
房客卻用房屋損害沒有修復為由要求我們做賠償,
但是當初我們房屋點交時就已經損害,他也願意繼續承租,
還有我記得當初原屋主就有因為房屋損害,
在我們過戶時的那一個月的租金減半作為他的補償,
現在他在租約到期時要求我要像原屋主一樣,
要求之前的每個月租金減半,
想請問大家,我是否需要再賠償這位房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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