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低
目前繼承了母親的房地產
不過出現了一筆 土地所有權是母親的
不過地上物所有權卻是目前屋主的
(時間上大概已經超過50年了)
之前趕都趕不走. 不曉得有沒有新的法條可以將地上物強制拆除??
另外請問一下
第 97 條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
是說假如公告地價200萬 每年可以跟他收取20萬的租金嗎??
這幾條新法有用嗎??
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1.97.05.23 修正之民法總則編第 14 條至第 15-2 條之規定,自公布後 一年六個月(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2.97.05.20 修正之民法親屬編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九十八年 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3.98.01.23 修正之民法物權編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九十八年七月 二十三日)施行。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請參考土地法43條,民法758,759,765,767,769,770,771條
簡單講述
1.依民法769,770占有人占有他人土地,如為惡意20年善意10年可申請登記為所有,
但前提需該土地為未登記地,繼承土地雖未辦繼承登記,但所有權己屬繼承人所有(民759)
2.因此占有人占有他人己登記土地僅得主張以地上權或地役權之意思而時效取得該權利
3.己登記之土地所有人並未喪失該土地所有權
只要承租人繼續繳租金,都是趕不走的!而且又有建物存在.
承租人積欠地租達二年,土地所有人才能要求撤銷其地上權.
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收回,如對方不還,才向法院提出民事告訴.
版主可以依土地買賣的方式轉換現金!或是協商買下承租人的建物並取消租約!
另外,想辦法取得原租賃契約,了解使用期限內容.或是建議去地政事務所,
依土地所有權狀上的地段地號申請建物謄本,及詢問地上權的權利設定範圍.
未登記的建物,要再諮詢地方政府,是否可以報違建處理!
土地租金為"申報地價"的10%為限.除非是以公告地價作為申報地價.
各地方法院或部分縣市政府,設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請善加利用.
建議上"Yahoo知識"搜尋:
土地不定期契約;土地買賣不破租賃;地上權(以上各別搜尋),
或是自己提出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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