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我是房客,去年搬離租屋處~
當初簽約時由書局買來的制式租賃契約最後一條是~
本租金憑單扣繳由甲方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_____________乙方
上面是有可以選擇由甲方負責或是乙方負責租金~
但房東當初簽約時只有直線畫掉,並下面註記"無",然後用了雙方的印章...
今年報稅如果我要報這筆房租支出的話~先不論啥人情意理...
單就法律面來看,會有什麼問題嗎?(不知是否有啥民事責任?)
其實每年報稅都會跟以前的房東談好,對房東未來會增加的稅金我們會全額負擔。
但今年不想去跟舊房東討論這事,因為當初搬離時不太愉快..
但小俗仔的我,還是會小擔心因此而惹上什麼官司..>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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