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因為小弟在去年(2008)一月買下人生的第一間房,
開心的住了一年後居然在今年(2009)一月接到市政府的公文,
文中表示小弟住家後方的圍牆侵占到後方鄰地(420cm 長,4cm寬)
因為這土地原本是市府的地,現已標售給民間私人,
因為我們(我和鄰居一共六戶)的圍牆越界,妨害市府點交,要求我們修改圍牆。
後來我們要求建商去協調,不料建商的姿態甚高,導致協調破裂,
轉而要求我們配合變更圍牆。
因此我們住戶必須自力救濟來處理這個問題,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希望版上的專業大大可以幫忙指點迷津。
1:我們擁有合法使用執照(圍牆也有記載其中),如果圍牆越界當初使用執照還是會過關嗎?
會不會是地政丈量有誤?
2:建商的說法是當初確實是依界址興建,可是沒有保留界址。
我們要求建商再申請其他公正單位再鑑界,可是建商回應"民不與官鬥"。
請問是否有可能地政有量錯,可是不願承認,所以再鑑界還是說我們有越界?免得自打嘴巴?
3:鑑界是否會因為基準點不同就會有不同的結果?
如果是、可以要求第三公正單位用別的基準點量嗎?
4:民法物權篇提到"圍牆不是房屋本體",所以不適用於民法796條。
可是圍牆下方的地基跟房屋本體是連在一起的,修牆勢必會動到地基。
(因為家裡一樓的地面比外面的空地高)這樣我們住戶可以主張說這樣會動到房屋嗎?
5:我們住戶可以向建商要求因為這個錯誤導致我們所付出的成本嗎?
包括:申請再鑑界、律師談話費、結構鑑定評估...等
==== 4/19 更新================================================
先謝謝各位大大的回應。
目前最新的情況是:
1:我們有請教法律上的專業人士,其表示:
越界是民事糾紛,如果協調不成只能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市政府不能強行拆除(沒有法源)
2:由上一點來爭取時間,尋求對我們有利的事證。
目前的方向是:在申請建物所有權的時候,地政不是都會來量,
怎麼會當初量都沒事,現在卻有事。
想以此主張是量測誤差。不是房屋所有人故意越界。
不知道有沒有這方面的專業人士可以指點一下。
以上先謝謝各位大大的耐心看完全文。
悲情的屋主
購買的新房屋越界必須拆屋還地,買方可以向建商求償。
A:某甲買了一幢新房子,搬進去後才知道越界到鄰地約0.5坪,鄰居乙說建屋時曾向建商反應,但建商確說乙從未提出異議,請問甲該怎麼辦?
如果乙曾向建商反應,建商又未告知甲,乙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主張拆屋還地,在這情況下,甲所受的損失可向建商請求損害賠償,且不受向建商通知房屋有瑕疵起算,六個月內須向法院提出求償時效限制,只要在交屋後五年內提出即可。
若乙向法院要求甲拆屋還地,甲可以依據民法第148條主張,拆屋的利益極小,與拆除的成本不成比例,請求法院駁回拆屋還地,改以賠償金錢方式處理。而一般情況,法院也會斟酌越界土地是否影響鄰地整體運用,而決定是否拆屋及應賠償的金額。
此外,法院也會斟酌越界土地,是否影響鄰地整體運用,決定是否拆屋及應賠償金額;由於拆屋還地沒有時效限制,為避免將來建商不知去向或求償無門,建議您透過法院聲請調解,並請甲及建商一同出席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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