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一戶房子,是老建築,過戶完成、今天早上交屋、中午過去整理,才從鄰居口中得知,這戶人家兩年內有兩人死亡。
緊急通知房仲向原屋主求證,原屋主表是其中一位是她的婆婆,中風病死。
另一位是她先生,在外工作時農藥中毒死亡,但她沒有講明到底是自殺還是意外,確定的是並非死在家裡,但遺體運回家中、辦完法事後送塔,時間剛過半年。
先前已經問過屋主,她說不是凶宅,在房仲業者的房屋狀況調查表中,她也在房仲業者解釋完畢後,當著我的面勾選不是凶宅。
向管區詢問,管區說該房屋沒有兇殺案、自殺案紀錄。
請問,假如家中成員意外身故,但並非死在家裡,而是運回家做法事完畢後下葬,這樣子那個房屋算凶宅嗎?
假如是在外面自殺,運回家做法事後下葬,那個房屋算凶宅嗎?
下午去跟房仲談,她說屋主認定自己沒說謊,家裡確實沒有人發生過意外或自殺事件,所以就算告官,也很難說屋主有隱瞞事實,勝算不高。
建議我要求屋主出錢做一壇法事,這樣子解決比較好。
我個人是無所謂,但女王超在意這件事,我已經快要完蛋了。
rodney wrote:
買了一戶房子,是老建...(恕刪)
你那間不算凶宅
所謂之凶宅,依目前主管機關及法院之見解,似乎限縮於屋內曾發生『自殺』或『他殺』事件時,始為所謂之凶宅:
雖然說凶宅是屬於物之瑕疵之一種類型,但是畢竟『兇不兇』仍然沒有一定的客觀評價標準,所以依內政部對房仲業者公告之『不動產現況說明書』內容,以及我國目前法院的判決實務觀之,似乎係以該屋內曾發生有人『自殺』或『他殺』時,會被認定為凶宅,也就是所謂物之瑕疵的『瑕疵』。
如果真的買到屬於物之瑕疵之凶宅時,按民法第359條之規定,買方可以於告知賣方後,逕行解除買賣契約:
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9條定有明文,但物之瑕疵若為兇宅,衡諸常情,一般民眾對於凶宅自然是避之唯恐不及,及早將此凶宅脫手才是買方最終的盼望,僅是減少價金並無法彌補這個兇宅瑕疵所造成的損害。因此,買方要求解除契約當無顯失公平的問題,若真的買到凶宅,買方依民法第359條於催告賣方後即可逕行解除契約。
但是,在此提醒,萬一真的不幸買到這類房屋,在發現之後,一定要立即以存證信函通知賣方,並明確表示要解除契約,否則依法律之規定,買方於買賣後若發現瑕疵而未立即告知賣方時,是會被認定為買方已經接受了這個瑕疵,事後就不能再主張相關的責任了。
賣方於出售此類凶宅時,一定要誠實告知房仲業者及買方,否則除民事賠償外,更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可謂得不償失:
除了解除契約,賣方若未誠實告知,買方亦可依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而撤銷購買之意思表示,其次,除了民事方面賣方須為此負責外,若房屋確為兇宅,但賣方卻隱瞞此事,並向買方表明並非凶宅或於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上勾選『非凶宅』時,可能還會吃上刑事官司.
http://tw.group.knowledge.yahoo.com/23369622-1234/article/view?aid=14
為什麼要讓過去&跟你毫無相關的事困擾著你呢ˇˇ?
沒必要吧?
況且人總有一死
既然不是兇殺案的話,也不用真的那麼在乎是吧?
太鑽牛角尖的話,人生是會過的很辛苦的
希望你家女王可以看開一點

我的目的不是要嚇你...但講點我老家隔壁鄰居的親身經驗給您參考..
故事主角:退伍中風老榮民+原住民妻子
狀況1:老榮民自然死亡於家中
狀況2:原住民妻子口腔癌過世於家中
狀況3:子女們就業居住出問題,紛紛搬出遠離..
狀況4:老榮民的弟弟接手後不久也搬出..求售..
仲介接手..輕整修後賣出...
新狀況1:新住戶進住後不久..跑來問我媽...以前的屋主是不是長的如何如何??
新狀況2:新住戶開始請神明回家,逢年過節都會辦法事...
新狀況3:新住戶男主人不久後往生(2,3年內)..餘親屬搬出求售....
仲介再度接手..再度賣出...
新新狀況1:新新住戶進住後不久..跑來問我媽...以前的屋主是不是長的如何如何??
新新狀況2:新新住戶開始請神明回家,逢年過節都會辦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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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死亡兇不兇???
兇的很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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