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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物品放在停車場有解嗎?

henry999 wrote:
即便有住戶將汽機車停車場違法放置腳踏車


查了下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板簡字第441號判決
裁判案由:竊盜 ??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M,106%2c%e7%b0%a1%2c441%2c20170123%2c1

麻煩提供正確的判決文號好嗎?
這樣我都不知如何反駁...

你提供的youtube影片律師沒有說錯,但我說的也沒錯
只是律師只跟你說其一卻沒跟你說其二(不然律師要賺什麼)
這差別就在於停車格內看的是使用目的
停車格外屬公共空間沒錯,看的是是不是屬於防空避難設備
現在的大樓只要地下室為停車場,一般也都是設計為為防空避難室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防空避難設備可以兼做停車空間使用
所以我前面回文列出條例第15條就是列出使用目的 16條就是點出防空避難設備
若是停車場不作防空避難室那就自然就是屬於一般公共區域
但地下室不做防空避難室的社區實在很難找的到
若真不做防空避難室,自然就是按照規約規定來使用

至於希望之河上面已經有人貼出二審判決了
希望你就用關鍵字希望之河去找一下mobile01的過往資料看看大家討論
一審跟二審中有很多的眉角才導致了判決大逆轉
這個先前我早已在別篇跟其他人討論過了
好好看一下不要一知半解就誤以為自己是正確的
yu928 wrote:
查了下新北地方法院106...(恕刪)


嗯~那麼.樓主這例,實務及結果是如何.
henry999 wrote:
嗯~那麼.樓主這例,(恕刪)



你不是正在參與中嗎?
就看樓主是決定要繼續堅持檢舉還是退讓
我們旁人也只能在一旁話燒
決定權是在樓主身上
yu928 wrote:
檢舉多次你是如何檢舉?


就是找市府工務部,每次檢舉市府就以SOP方式發一紙公文給我們管委會限期改善,管委會就召開分區所有人會議,過半數住戶同意可以在停車場放東西,就算有超過10%新購住戶反對也沒用,內容規定可限度放私人物品,不能擋住通道,不能放容易腐壞,產生氣味的物品,易燃物等,他們很清楚這邊大部分的人都有在停車場放東西的需求,管委會以過半數通過區所有人決議回覆工務部,現在就是想再檢舉也沒辦法。
Laid wrote:
就是找市府工務部,每(恕刪)


請先確認一下你們的地下室是否作為防空避難室使用
是的話請拿出條例第16條請工務所或請他們去問法務回覆你是否可以用規約去准許防空避難室堆放雜物
另外你也可以打電話去內政部詢問相關問題
相信他們應該可以給你比較正確的回覆
(過往有些問題打去詢問市府工務局,有時接聽的人也是搞不清楚狀況...)
Laid wrote:
管委會就召開分區所有人會議,過半數住戶同意可以在停車場放東西(恕刪)

有一點提醒你注意.
區權大會議.出席票?/決議票?
*****************************
立法院會議.出席票過1/3.決議票過半.
法規: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4條:立法院開會.立法委員總額1/3出席
6條:立法院會議之決議,出席員過半票數.
..正反甲級動員.黨紀處分.逼你出席投票
.
地方市議會.出席票過半.決議票過半.
法規: 縣市議會組織規程第21條
..市議會之開會.議員總額過半數出席.
..市議會會議之決議.出席員過半票數.
..正反甲級動員.黨紀處分.逼你出席投票
.
股份有限公司.出席票過半.決議票過半.
法規: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9條: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開會
13條:股東會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
.當權派/市場派.出錢出力.逼你出席投票
.
區權大會議.出席票?/決議票?
你要用第31條通過.或用第32條否決.

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31條:區權大:出席票過2/3.決議票過3/4.
???.不能讓區權大輕易開會票決新規約
28條:住戶過半數.1/2.就可成立管委會
57條:管委會成立後七日內會同主管機關辦理公設移交
???.點交公設.不需區權大參與審核票決.
立法院會議.出席票過1/3.決議票過1/2.
地方市議會.出席票過1/2.決議票過1/2.
31條:區權大:出席票過2/3.決議票過3/4.
32條:區權大:出席票過1/2.決議票過1/2.
區權大比立法院更偉大?.不.只要公平.
.
*****************************
.....區權大會議.出席票?/決議票?.....
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
..區權大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
..區權大之開會.需區權人總額2/3出席.
..區權大會議之決議.出席員過3/4票數.
??? 這個法條.引起極大反彈.傳媒批判.
.大樓社區.區權住戶票過半.才設管委會.
.有管委會(無)區權會.出席票達不到2/3.
.任何住戶引用此條.開會無效/決議無效.

..上市股東大會:出席票過半.決議票過半.
..地方縣市議會:出席票過半.決議票過半.
..立法院會議:出席票過1/3.決議票過半.
..區權大會議:出席票過2/3.決議票過3/4.
區權會.票數立法.艱澀刁難阻擾.無法想像
..區權大會議比立法院比市議會更偉大?
..多少立委.接受政治獻金.買房賣房炒房
..故意刁難.讓區權大無法開會.票決困難
..不服?.等你當總統.動員修法.廢此條款
反彈抗議後.接著制定補救法規.第32條
如果住戶引用此條.開會有效/票決有效.

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
..法條文字.論述一大堆程序.重點就是
..區權大:出席票過半數.決議票過半數.
.
*****************************
大樓管理靠:(區權大)(票決)(新規約).
請提案票決.設定(區權大票數)新規約

區權大會議之開會.出席票過半.過關開會
區權大會議之決議.決議票過半.過關同意

..缺此規約.決議反對者就拿31條來抵制.
..聲稱:區權大會議之開會無效.決議無效.
..看清楚31條的第一句話.
..(區權大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

.
無解的...
yu928 wrote:
請先確認一下你們的地(恕刪)


經查我們地下室是做為私人停車用,市府說這類他們也無法取締,除非可以證明有住戶在停車場堆放爆裂物,但亂報經查若無確定事實,舉報人可能會有罰責
除非公約有寫進去,不然原則上車位是人家買的,沒有影響到他人或是放置危險問題以外人家想來做啥就做啥
Laid wrote:
經查我們地下室是做為(恕刪)


這是條例16條的規定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
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

如果經查你們地下停車場都無法符合那也就沒輒
只能遵守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來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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