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nry999 wrote:
即便有住戶將汽機車停車場違法放置腳踏車
查了下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板簡字第441號判決
裁判案由:竊盜 ??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M,106%2c%e7%b0%a1%2c441%2c20170123%2c1
麻煩提供正確的判決文號好嗎?
這樣我都不知如何反駁...
你提供的youtube影片律師沒有說錯,但我說的也沒錯
只是律師只跟你說其一卻沒跟你說其二(不然律師要賺什麼)
這差別就在於停車格內看的是使用目的
停車格外屬公共空間沒錯,看的是是不是屬於防空避難設備
現在的大樓只要地下室為停車場,一般也都是設計為為防空避難室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防空避難設備可以兼做停車空間使用
所以我前面回文列出條例第15條就是列出使用目的 16條就是點出防空避難設備
若是停車場不作防空避難室那就自然就是屬於一般公共區域
但地下室不做防空避難室的社區實在很難找的到
若真不做防空避難室,自然就是按照規約規定來使用
至於希望之河上面已經有人貼出二審判決了
希望你就用關鍵字希望之河去找一下mobile01的過往資料看看大家討論
一審跟二審中有很多的眉角才導致了判決大逆轉
這個先前我早已在別篇跟其他人討論過了
好好看一下不要一知半解就誤以為自己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