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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詠一案,聲寶=酷哥?小蝦米告贏大鯨魚了


涼風0911 wrote:
其實很多版友的誤會了一件事情,敗訴方不代表必然是"錯"的,很多時候要看訴之聲明,所以沒看過判決書前最好是別妄下斷論喔。


訂聲寶冷氣結果送來酷哥冷氣這樣不算錯
那訂Lexus結果送來Altis也沒關係囉

我頂.....我頂.....我頂.....我頂.....

etiger wrote:
消費者不要向大商人低...(恕刪)



恭喜 etiger大大 打贏
在此奉上三響炮

話說....夏天快到了
ken.chen63 wrote:
我們社區當初團購時比...(恕刪)

不知道對於"官司贏了"各位的見解為何?
是想拿到自己當初想要的東西還是為了爭一口氣!!!
例如賠償N倍的金額或是退回原訂金!

事件快滿週年了,就當給俊詠公司的警惕好了!!!
只有為別人而活的生活,生命才有價值。

kaots wrote:


訂聲寶冷氣結果送來酷哥冷氣這樣不算錯
那訂Lexus結果送來Altis也沒關係囉

我頂.....我頂.....我頂.....我頂.....


推啦
kaots wrote:
訂聲寶冷氣結果送來酷...(恕刪)

多嘴一下!!
基本上買方訂Lexus結果賣方送來Altis當然是見違法及違約的事,無庸置疑!
但是反過來說買方想以Altis的價格訂Lexus,但是賣方還是拿Altis來賣?那該被要求賠償違約金給買方嗎?
雖然廠商自己的疏失!但是不理賠就上法院告你,找記者上報,上網路投訴你!讓你永不翻身!
各位網友有好戲可看!

這就是人性!




只有為別人而活的生活,生命才有價值。
shliou wrote:
裝冷氣的季節又來了~~

別沉下去,買冷氣的人要小心喔~~~~...(恕刪)


+1

tiway wrote:

多嘴一下!!
基本上買方訂Lexus結果賣方送來Altis當然是見違法及違約的事,無庸置疑!
但是反過來說買方想以Altis的價格訂Lexus,但是賣方還是拿Altis來賣?那該賠償違約金給買方嗎?


我也來多嘴一下!!
Lexus給你一張DM
上面寫的單價跟Altis一樣
我們以為是促銷
所以下了訂,並且因為原本停車格太小
用80萬賣掉,去買150萬的車位
結果廠商送來了Altis
然後跟你說是它們弄錯了!?
RogerC. wrote:
我也來多嘴一下!!L...(恕刪)

如果你問我關於這個問題的意見的話,
我會這樣回答你的:
1.依您提的案例其廠商的行為已是涉及欺騙(詐欺),可以述諸法律來要求賠償您所蒙受的損失!
2.舉證求償因為是買Lexus而將原本太小的停車格用80萬賣掉在多花錢去買150萬的車位的價差損失(雖然一般而言大小車位的差價會在10萬-20萬的範圍內)!
不知道以上的敘訴是否能回應到大大您想要的答案?!
基本上與我提的問題是有所差異的!應該是沒把問題說清楚的關係吧!
版主所提的案例應該是:
賣方以Altis的規格與價格卻誤標成Lexus的牌子來銷售,而當交貨時賣方還是拿Altis來!
就開版的案例而言消費者當然有權利要求廠商退貨還錢(訂金部份),而法院也已這樣的判決了!
也並沒有同意廠商需多賠償買方其他損失的要求!
只有為別人而活的生活,生命才有價值。
tiway wrote:
多嘴一下!!
基本上買方訂Lexus結果賣方送來Altis當然是見違法及違約的事,無庸置疑!
但是反過來說買方想以Altis的價格訂Lexus,但是賣方還是拿Altis來賣?那該賠償違約金給買方嗎?


以Altis的價格訂Lexus --> 以原po的狀況,這是賣方的廣告,買方只是說 "好"

該不該拿違約金要看契約有無 "賠償違約金" 的約定,及告訴人是否主張。法院再判定是否正當。

若是損害賠償則告訴人要舉證損失、金額...等等。

俊詠可惡的地方在於強詞奪理說 "酷哥也是聲寶"。

"altis 就是 lexus" 這沒人會同意吧。

而原po打贏官司是事實。

建議您不要模糊事情的焦點。



我們總以為自己比大多數人聰明,但其實我們就是大多數人。
shliou wrote:
以Altis的價格訂...(恕刪)

模糊焦點???不知您說的是哪一項?
"原po打贏官司是事實"並沒有曲解之意!!!
且廠商需為此退貨還錢也是應該的!

"俊詠可惡的地方在於強詞奪理說 "酷哥也是聲寶""之前就說過了廠商的說詞個人也覺得很"瞎",
雖然聲寶公司的行銷也證實酷哥是聲寶冷氣的子廠牌!
但是一般認知上不等於兩者相等,這是官司贏的主因!而廠商也表示同意退貨還錢...
至於為何要走上法律途徑只能說,去問2個當事者會比我在瞎猜來的正確!
且廠商的錯誤之處之前我也提過,不再贅述!

網路上標錯的事件也時有耳聞,每家廠商的回應方式也都不盡相同,但也沒聽過全大罵都是黑心廠商的情事吧!
且除非是俊詠公司所出貨的案子中有大部分都會是這樣的情形(訂A交B)!
其絕對認定是間黑心的公司,也樂見網友自主性舉發及共同批判讓其惡行得以正義的伸張!
但是若不求證事實經過的正確性!
而隨性的曲解為像訂Lexus結果送來Altis的因果關係,
就為廠商一次的失誤就發動口水來淹沒他.....
不知道這樣的舉動是就合乎公平正義呢?
就算推文的動作事件善舉之事,我也何嘗不是共襄盛舉!

也許版主貼文的初衷略帶著有一些警示意味:
1.消費者要懂得保護與爭取自己權利
2.廠商要為自己的廣告行銷負責
3.網路行銷雖可載舟也可能沉舟


只有為別人而活的生活,生命才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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