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ENTHUSIAST V wrote:
各位好,我目前和我...(恕刪)
是的,但不包山包海.
跟房東承租房子,民法429條第一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租賃物之修繕,但不修你的東西.(除非有因果關系,並舉證)
民法第18條及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情節重大者. 這要看法官的心證了.
結論: 你有權力提告,但法律的世界跟現實是有距離的.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請念3遍)
重點,不要告錯對象喔.
V ENTHUSIAST V wrote:
各位好,
我目前和我的家人在台北租了一間三房半的房子,就幾個月前,我其中一個小房間天花板開始漏水,告知房東後有請水電師傅來看,因為漏水是處於房屋中間,補起來後會從旁邊繼續漏,但水並沒有異味,推測是樓上的水管破裂導致的,不過樓上的屋主卻不願開門讓水電師傅檢查,他說那根本沒有在用水,應該是他樓上漏下來的,幾個月來我和房東每幾天就去找他們希望能讓水電師傅進門檢查,到最後樓上也乾脆連門鈴都不應答了!
後來我們實在是受不了,跟房東說我們不想再繼續住下去,要求提前四年解約,房東說可以不跟我收違約金,不過這幾個月來精神損失,床板損壞,搬運費等,是否可以再進一步跟房東求償呢?實際方法又要如何處理,要先寄存證信函之類的嗎?
感謝各位為小弟解惑~
漏水是樓上漏給你的 去找樓上求償
跟房東求償?你澳洲來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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