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bt wrote:房屋未到期 仍屬於你...(恕刪) 我跟他說是你當初要求我一次付半年了!我們半年一約沒有理由說我未住滿一年要扣我押金的事情要扣押金那你就把剩餘的款項退給我!我房間幫他弄得超乾淨超舒服的房客因該是人見人愛衣櫃可放衣服雜物等還有電腦桌電視櫃四格櫃桌椅均有包上椅角防護套
黑羽斷翼 wrote:那你要有被告到脫褲爛...(恕刪) 其實放水我也有過這想法反正人不要臉最大比後台我相信因該只是要與不要的抉擇而已我找後台a房東找後台ba與b搞不好是不同顏色的立委私底下搞不好熟識的很還要欠人家人情...何必呢?我只是一個期模子問題而已況且我也是有房子和土地在租人我只講個理字
黑羽斷翼 wrote:我家也有房子租人.....(恕刪) 大大說的對!我就是只要拿回點錢其實我是絕得期模子問題比較大...我跟他要租約她居然再換約時把新約給弄丟了!只剩下舊約...我的目的就只是要個期模子爽跟他溝通好久好不容易才把我所想要的數目拿到手@@...
BOSS小偉 wrote:我後來就是跟房東一條一條分析給他聽分析利弊跟他說些房東應有的責任包含安全的消防觀念與報稅是好國民的義務的事情最後他退我一個月加上押金還提醒我東西堪用的記得拿回家用有控來找他玩. 恭喜你順利解決問題不過以後還是建議..簽約前確定一下你簽的東西
法令依據http://www.tmm.org.tw/pub/rent_041.htm民法第424條(承租人之契約終止權):「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民法第430條(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民法第435條(租賃物一部滅失之效果):「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民法第436條(權利瑕疵之效果):「前條規定,於承租人因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為約定之使用、收益者準用之。」民法第450條(定期租約之終止):「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1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1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1星期、半個月或1個月前通知之。」民法第453條(定期租約之終止):「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450條第3項之規定,先期通知。」民法第454條(預收租金之返還):「租賃契約,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人已預先受領者,應返還之。」轉載於網路~ 請參考BOSS小偉 wrote:我在沙鹿靜宜大學北勢...(恕刪)
剪你低小雞雞 wrote:扣押金於法無據,押金...(恕刪) 我有個朋友 收了對方兩萬八定套房的定金 隔天反悔不租 最後定金經簡易庭判決 我朋友免還定金 完全不用歸還。 你怎麼說? 對了月租金才6000多的部份對方硬要多付。我雖不是法律人但是上過法院超過十次以上都是租屋糾紛 通常法官會依照簽訂合約內容為主。沒錯任何損失都要舉證 任何扣款都是要提出憑據。不過我相信資深的房東都是拿的出來的。
BOSS小偉 wrote:感謝提醒!我就是打算...(恕刪) 我朋友是警察 除非房東疑似有違法行為才會介入。如果每個租客都要請警察去跟房東要錢 那我問你房東可以拿合約去警察局說我房客不付租金請警察大人幫幫我???有這樣的事嗎???呵呵呵
其實我已經不知道他開我房間給其他人看過多少次了!因為我有時回家後會覺得地板沙沙的是因為我同學之前像退租他才建議來看看我這邊的房型因為我的房間在二樓不知道是不是這樣所以才開我的房間給人家參觀基本上跟警察交談警察也都還蠻客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