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泣!履約保證的什麼都不能保證.....


大火快炒 wrote:
你整個 觀念都錯誤!!! 回你的 人也很多是隨便說說].....我也懶的 看下去...

台灣的房屋仲介所作的履約保證是: "保障房仲的仲介費一定收到
並不是保障買賣雙方的權益...這只是沒糾紛時.順便成立...有糾紛時你自求多福
(恕刪)


插花一下!

我覺得真正觀念不懂得人是你!!

你何必管仲介是否有先領走仲介費,跟買賣雙方根本沒關係!!

履約保證的保證人是 --> 信託公司 & 銀行



將來有糾紛,要退款或凍結資金,裡面的錢絕對跟當初保證的金額一樣!!

仲介先領走的部分,將來有問題也是信託公司及銀行先墊給你,有必要擔心嗎??
(信託公司 & 銀行 & 仲介之間的關係,根本不用管)


所以,買賣一定要做 履約保證 ,大家別被誤導了!!
為誰辛苦,為誰忙~~
老實說不能用心成屋的水準去買中古屋

那這樣買新屋的不都是白痴

樓主這樣要主張就是請律師去檢價金

水電中古屋要修保證超過十萬 線在挨窮已經來不及了

趕快找律師 協助比較實在

afs123493 wrote:
2.若還未付尾款~~~~走 物之瑕疵擔保VS 同時履行抗辯~~~
3.土地持分若是真的不足~~走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


(2.)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物之瑕疵擔保之效力得要求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標的物因物有瑕疵,得要求出賣人擔保其物之瑕疵,減少其價金,如重大瑕疵者得要求解除契約.

民法第兩百六十四條 雙務契約之同時履行抗辯權,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己付前,得拒絕自己之己付
(前提 須確定此標的物無法給付才得提出同時履行抗辯,所以此主張有難處.)

(3.)民法第兩百二十六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給付不能 得請求賠償損害.

民法第兩百二十七條 不為給付或不為完全給付之效果,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至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前提是 仲介跟你介紹標的物的產權說明(明示或暗示之意思表示此標的物持分為5/16),跟買賣合約上 的產權登記有出入時2/16時,得行使,或行使通謀虛委意思表示)

以上說明如有誤請指正,
如果銷售時.仲介和你說土地持份是5/16

後來簽訂契約時,卻變成2/16

這時主動權就在買方這邊囉

如果你不想買,不想繼續履行合約,就用這條壓屋主,仲介

如果想買,就接受2/16

一切決定在你

當然水電的部份也可以用這條壓

反正交屋前有任何不想買的感覺

就用土地持份壓屋主和仲介
板大~你若是可以證明簽約當下沒有提及屋主土地要再分割但是代書卻自行協助屋主分割,那房仲就有的賠了喔!!
8330gw wrote:
民法第兩百六十四條 雙務契約之同時履行抗辯權,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己付前,得拒絕自己之己付(前提 須確定此標的物無法給付才得提出同時履行抗辯,所以此主張有難處.)


1.77年第7次民庭決議----二、出賣人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者,買受人得類推適用民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類推適用給付遲延之法則,請求補正或賠償損害,並有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適用。
2.不動產契約書卻真的只寫2/16~~~~樓主自己當下沒看清楚~~~要他賠我看很難~~

frankyyyy wrote:
關於仲介直接伸錢去履...
賣方 --- 基本上我覺得沒什麼好處,錢也不能先拿到(一定要整個流程跑完才能一次撥款),服務費也會在第一期款就被仲介先拿走。
(恕刪)


我來補充履約保證對賣方的保障吧!

去年賣屋時我就堅持要履約保證,
因為我的房子沒有貸款,
但買方要貸款,
那,,,我就得先把房子過戶給買方,
他再去辦貸款,銀行撥款,再把錢給我,
這...中間那個環節出錯了,
我就拿不到錢且...房子在買方名下,甚至,還欠銀行錢.
所以,
對賣方還是有一定的保障啦!
(我有看合約,真的出問題賣方得花很大的功夫才能拿到價金。
但總比沒有履約保證時花佷大的功夫不見得能拿到錢或者拿回房子決來的好)

herc wrote:
插花一下!我覺得真正...(恕刪)


會不會也造成仲介不論手段,
也要促使交易成立並簽訂履約保證?

仲介簽完拿錢走人。
這樣的情況是履約無法納入保障的嗎?

仲介人責任應涵蓋對雙方提醒、告知以及透明必要之資訊,
不用盡這樣的責任,甚至不必被要求負責,
這樣不就造就許多吃人仲介的空間?

法院也不是沒有判仲介對購屋者賠款的判例,
可想見仲介應該對雙方資訊的溝通,背負一定的責任。
+1
眾多大大已告知正確訊息
請自行斟酌真假
如無法舉證...請乖乖付款

分享案例:
認識的小朋友不聽勸+沒經驗
小朋友的老爸也一知半解+自認關係良好
買了東森房仲介紹的2手屋將近400萬
小女生"希望的裝潢剛好都有"
結論:
成交後一個星期熱水管暗管破裂
漏水到樓下
(可能是裝潢時有破壞到~購屋前樓下沒漏水)
經屋主抗議後請水電師傅檢查
...當然找不出來正確漏水點...
依照水電師傅交代一樣一樣測試
小女生因為要上班..晚上9點後才會回來
只好每天去問樓下是否還漏水
搞了一個月
~樓下屋主要求限期改善~
水電師傅只問了兩個問題
1.是否願意拆除裝潢
2.接明管
仲介的態度是:
最高賠妳3萬元
可修繕就不算是重大瑕疵
因為仲介願意出修繕費
而且他們也沒有惡意欺騙
拿法條出來也沒啥可用
只剩賠償價格多少...
你也莫可奈何

接了明管的裝潢~
真的是欲哭無淚吧

希望版大只有認知上的差異
和沒有白紙黑字後造成後續的不愉快
只能交屋然後再慢慢主張了

合約上並沒有任何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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