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五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所以,如果簽約時買方已經知道房子漏水而賣方並未表示要保證修好但是買方仍然願意簽約的話就不能要求對方擔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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