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wine wrote: 不太懂您的意思.... 言論自由應該原...(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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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最好又把事情說去警察跟你解釋得不一樣,我不用複製貼上都跟這個內容相去不遠了,你要不要去上法律課程我也一樣不在乎,知道跟會做是兩碼子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