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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認真看清黑心建商”德杰企業集團與黑心藝人王兆杰/賈永婕夫婦的真面目”


ashinboy2009 wrote:
當然也可以說買B棟(區)的人自己要負責任,當初也沒人逼你買。

重點是這個建商的評價會被大打折扣,我不是法律從事者
坦白說連合約書都看不出什麼名堂,難到還要去熟讀各項法規來避免被建商給黑了??
一句話,於法有據於理不合。

我們家的頂樓是別人家的私人空中花園,而這個人根本不是我們這一棟的住戶,
而且我們整棟住戶都沒有上去頂樓的權利。
聽起來很瞎但一切合法~這還能說什麼,買B6的人,你.中.獎.了-.-


合約書一定有約定專用的那張圖,這個不用去讀各項法規,只要有看到圖就應該知道了。
知道了還簽約,不是自己要負責是誰要負責呢?
建商於法有據,於理也不虧。

該社區大樓的「屋頂」,我猜和網友說的一樣,是A/C的屋頂。
若那兩處屋頂沒有約定專用,那B「棟」的人是可以到整棟「A+B+C」的屋頂無誤。
這部份的權利和A,C「棟」的住戶一樣吧,若也設定專用,A,C「棟」其他住戶也無法用。


根據報導,ABC棟各自獨立,並無走廊相互連接,只能從1F互通。它也分屬三個門牌。這建築真有些詭異,值得探討。

pacolama wrote:
根據報導,ABC棟各自獨立,並無走廊相互連接,只能從1F互通。它也分屬三個門牌。這建築真有些詭異,值得探討。


如果是這樣,那就有爭議了。

不過同一棟建築有三個門牌很正常,
雙拼公寓(一層有2戶那種),左邊是2號,右邊是4號,這不是很常見嗎?

THE666 wrote:
不過同一棟建築有三個門牌很正常,...(恕刪)


看要怎麼定義同一棟,我社區三樓以下全部連成一片,各棟有獨立門牌,其中一棟還必須在三樓轉電梯,由我們這棟一樓出入,這是算一棟還是數棟?


苦主説,預售合約書的約定上註明露台,字跡"也很小,沒特別説明的話,簽約人一定不知是自家屋頂!更奇怪是標示"露台"是無通過建管處審查的,這點建商心知肚明。於是簽約後再去變更成"屋頂平台"以通過審查,這是建商的手法吧!住戶到完工才知道屋頂平台自己上不去,沒門可通更誇張!沒人想得到自家頂樓會沒門,如果當年有明確告知,就不會買!也不會今天在這裹討論了。

pacolama wrote:
苦主説,預售合約書的約定上註明露台,字跡"也很小,沒特別説明的話,簽約人一定不知是自家屋頂!更奇怪是標示"露台"是無通過建管處審查的,這點建商心知肚明。於是簽約後再去變更成"屋頂平台"以通過審查,這是建商的手法吧!住戶到完工才知道屋頂平台自己上不去,沒門可通更誇張!沒人想得到自家頂樓會沒門,如果當年有明確告知,就不會買!也不會今天在這裹討論了。


沒有看到預售合約書正本或複本,無法評論。
但是一般的合約書內,有關約定專用部分,都有平面圖+著色標示
個人認為標為「露台」或是「屋頂平台」並無關其約定專用之效力。

該處若已約定專用,理所當然其他人上不去,也不可能開門。
苦主知道該處約定專用吧?
還是貼合約書那一頁讓大家看一看呢?

在這裹揶揄錯買房子的住戶豈不成了建商的打手,其實,這裹的討論只是讓想購屋的社會大眾多一些省思,買房子要當心點而已,是不是能平反已經是其次的問題了。
建商不要再以為騙承購戶簽了買屋契約,就有恃無恐。建築施工或廣告不實,建商還是要負責的,況且依消保法「無過失責任原則」,假如製造、生產、販賣者沒有過失,但產品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時,企業經營者還是要負連帶責任的。
這就是馬政府所帶領的政府團對
腐化 貪婪 無理
這張執照一定 是官商勾結的結果
支援樓主 提告官員瀆職
很同情你買得這樣的豪宅,也許好運些,希望永遠都沒有需要逃生的事發生,但是風水上有個叫"斷頭煞" 的,雖沒有很大的影響,不過感覺就是不太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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