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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711206 wrote:
有簽約當然是照合約走...(恕刪)


目前我考慮的應該就如大大說的
搬走再要他付違約金
但是他徹底的是一個無法溝通的人
我想能夠這件事和平落幕才好
東西收一收

準備搬家

要求他把所有押金還你

付一付已使用的租金,水電費

搬走後

打電話給所屬第四台

基本上屋主應該只申請一條線路

檢舉他裡面隔很多間套房

再上網去 建管處檢舉他

違法室內隔間變更

一切搞定後

他一定比你更頭痛...
那有什麼錯很大 房子租下來本來就可以轉租給別人了 我同事常常有人租到一半調單位就轉手租給別人了

除非契約有明文規定 不然當二房東怎麼不可以 違反那一條法律
轉租分為兩種:一是得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另一則是未得出租人同意的轉租。
一、合法轉租:是在已取得出租人同意的前提下產生。

合法轉租在甲乙丙三者間產生下列的法律關係



甲(房東)------------------------乙(你朋友)
租賃關係#1

乙(你朋友)-----------------------丙(你)
租賃關係#2




說明:甲同意乙將租賃物轉且給丙,但甲自己不見得會與丙締結租賃契約。此時,丙的身分是個「次承租人」。乙雖然將租賃物轉租給丙,但乙和甲的租賃契約仍然繼續。故不論乙將租賃物的一部或全部轉租給丙,皆不影響租賃關係#1。
至於租賃關係#2,實與其他租賃關係沒有差別。乙丙之間,必須遵守關於承租人與出租人的權利義務。
既然租賃關係#1及#2同時存在,則若因丙的關係致租賃物毀損時,甲可以所有人身分依侵權行為向丙請求。然而,甲和丙沒有任何契約關係,故甲無法向丙依照租賃契約請求。所以,甲應該找的是有契約關係的乙。雖然甲自己也同意了轉租,不過並不影響乙的責任。


二、不合法轉租:不合法轉租時,丙無法取得「次承租人」的身分。因此,對甲而言,丙一直都是個局外的第三人。雖然乙丙之間,還是依照租賃契約來定其權利義務關係,但甲不但可以所有權人身分向丙請求將租賃物返還給乙(因甲乙的契約關係繼續存在,乙才是可以使用、收益租賃物的人),至於乙,一方面必須對丙負起權利瑕庛擔保責任(當租賃物被甲要回去時),另一方面對甲負起債務不覆行的責任(因違法轉租)。
沒簽約應該沒差吧
東西收一收就搬走吧
還是你已經簽約了押金也付了
那就損失一個月的房租吧
我個人也碰過不過沒這麼惡劣啦
我住一個禮拜發覺那個地方的工作不適合我
我自己搬走的房東也沒怎樣
最近剛買mta510的新手單車手請多指教我住中壢假日練習路線中壢到永安來回
暈倒~,
怎麼連電表在哪都沒弄清楚,
這個是在承租時都一定會看的啊,
而且是雙方都要看並記錄,
莫非版大您是第一次租房子?

另外,
回你問題,如果你的契約上沒載明+人要加租金多少的話,
你是有權利想幾人住就幾人住,
若有載明才要依約走,

還有,點收清單一般只是在於搬離後是否要扣押金的部份,

若你房東再來跟你強收與恐嚇,

你就用盡自保方式,
能錄音就錄音(有的手機能錄音,請善用),
一來請警察處理(可以告恐嚇),
二來再通知國稅局來查你房東的稅(國稅局最愛這種的了,而且處理速度很快),

千萬不要怕麻煩,
你愈怕麻煩,
你房東就愈會來找你麻煩。
SonySonic wrote:
暈倒~,怎麼連電表在...(恕刪)

同意樓上的意見
小弟來來回回租套房已經多次
最後得到幾點結論
1. 看清楚契約所有細項,包含最常看到的多住一人每月加收NT$500
如果有任何問題就不簽約,不給訂金,契約自然不會成立也不會入住
2. 問清楚電費如何計算,是否有獨立電表,怎麼看度數,夏季/非夏季每度電如何計算?
水費通常都包含在房租裡,所以我就不知道水費怎麼算
3. 如果房東有提供繳費"證明",例如說契約後面會有繳費的金額跟簽收的簽名,房東太機車時,
我就拿去報稅,有來有往啦
只是建議平時還是跟房東保持良好的關係啦,如果早早就發現是個惡房東,還是快另找房子吧,
房子多的是,何必花錢還要受氣勒
阿花之戀 wrote:
才一千塊還要找找里長及樓主上班地方給難看?...(恕刪)


+1

對啊 這房東是窮瘋了吧

才一千元就要去落人

真是笑死人!

這種房子還是別租的好!!

以後不曉得還要落人落幾次!!
cc281399 wrote:
依規定他是要開發票給你們抵扣稅的

老兄,你知道「發票」是什麼嗎?你確定是開「發票」嗎?
依規定是依哪條規定?別無中生有好嘛!

cc281399 wrote:
不過如果合約簽了 你要搬其實你是違約違約金要沒收

違約??
何來違約?
樓主所述的情況,根本沒有違約阿!!

違約金??
樓主有說契約條款裡有「違約金」這一項嗎?
怎麼無緣無故生出違約金了?

cc281399 wrote:版大跟房東租房子 按規定房子就是他的了 他高興給誰住就給誰住 他也可以組給第三人的

cc281399 wrote:那有什麼錯很大

當然錯很大!
如果我租了房子,「按規定」房子就是我的了,
那我也要去租一棟帝寶......

再來,房客也沒所謂「高興給誰住就給誰住」,簽約前房東一定會問用途、使用人等,
若房東事後發現與當初承諾不符,還是可以主張房客違反契約約定解約,重點只是房東要不要而已,
如果不是太離譜的狀況,大部分房東都抱持「有錢收就好」而不解約!

cc281399 wrote:轉租分為兩種:一是得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另一則是未得出租人同意的轉租。

最好是這樣分啦!明明是合法、不合法。
合法的是:動產出租人同意、不動產一部轉租。
不合法的是:動產出租人未同意、不動產出租人事前反對、不動產全部轉租。



老兄,
請不要法律事實都沒搞清楚,就亂涵攝一通!
樓主急病亂投醫,要是真的信了你的加害給付,
害他問了比沒問還糟,你要賠他嗎?



最後,
樓主請你把陳述事實補上:
1、押租金的金額。
2、租約有無定期、期間多久。(就是你跟他簽幾年約)
我再提供想法給你參考。
建議樓主直接向房東表明,希望按合約所述內容承組,
若房東堅持要在合約外,加計費用,
則可提出雙方合意解約,房東退回押租金, 大家好來好去.

住在那兒,擔心受怕也不是辦法. 搬家是比較好的選擇

要搞房東的方法也不少, ex:有線電視, 國稅局等等...
相信不是沒有辦法的,只是老話一句:大家好來好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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