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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無理的買屋租屋糾紛,請協助

感覺很像屋主沒說實話...急脫手
家族有財產糾紛
又或是屋主和他家人來搞你再賺一筆搬遷費(海蟑螂啦)
我建議先找屋主和仲介出面談
談不攏就寄存證信函
然後去法院提告對方詐欺 仲介也有失職之處
tony2409 wrote:
最近跟仲介買了1個房...(恕刪)


長期(50年)
他想太多了吧,法律不會承認那麼久的

善意的第3者保佑您^^
呃...開板大先別慌
民法的「移轉所有權不破租賃」規定,在88.4.21該次修法中有修正
增加「須承租人占有中」之要件
即使對方的租賃契約確為真正、連公證都有了
但,既然你都能點交了,他就沒有占有事實,也就無法援引這規定
如果擔心的話,就跑一趟戶政所作個免費的法律諮詢吧
(沒時間的話,把資訊轉給那個「承租人」,請他自己跑一趟去問 :P )
(所引法條如下,供參)


第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tony2409 wrote:
有長期(50年)且以每月1元之租金承租之契約...(恕刪)


有長期(50年)且以每月1元之租金承租之契約.<<<很明顯不合乎常理之租約.

那你就以相同租金.每月一元*600個月=600元.加上利息給他1000元免找.
1.請問88.4.21修改是生效日嗎
2.若租約是舊法時代簽的現在是要以新法還是舊法辦理
3.可以告仲介什麼事
4.如何查到要告那個人的住址呢
既然屋主有簽切結
沒有租賃相關事宜

就請屋主解釋吧!
要告 就告他

至於那位宣稱有租約的人
請他提示公告的證明吧!
看到東西之後 再說
趕快跟仲介連絡吧
發存證信函說他未善盡買賣告知之義務
導致你權力受損為由...請求無條件取消買賣交易
並負擔所有手續費...規費..並賠償損失

然後仲介就會出面去把事情給搓掉的......
希望能幫到你
直接請仲介去處理吧,反正有契約在。
http://stand05.pixnet.net/blog
另外提醒~
此次處理完後
要適度提醒對方
你不是盤阿~別再騷擾
不然......

對您日後使用此屋會比較順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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