呃...開板大先別慌民法的「移轉所有權不破租賃」規定,在88.4.21該次修法中有修正增加「須承租人占有中」之要件即使對方的租賃契約確為真正、連公證都有了但,既然你都能點交了,他就沒有占有事實,也就無法援引這規定如果擔心的話,就跑一趟戶政所作個免費的法律諮詢吧(沒時間的話,把資訊轉給那個「承租人」,請他自己跑一趟去問 :P )(所引法條如下,供參)第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tony2409 wrote:有長期(50年)且以每月1元之租金承租之契約...(恕刪) 有長期(50年)且以每月1元之租金承租之契約.<<<很明顯不合乎常理之租約.那你就以相同租金.每月一元*600個月=600元.加上利息給他1000元免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