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函釋,成立凶宅的條件可以歸納為三點:一、凶殺或自殺死亡。二、發生地為專有部分。三、事件發生在賣方持產權期間。一般民間對於凶宅看法是:直接發生命案(指刑案凶死、自殺他殺或意外身故)的第一、二、三現場為凶宅(其他動物非自然身故不在此內);因此,並不包含屋內曾經發生人(及其他動物)自然死亡,如老死、病故,甚或原建築基址位於已完成遷葬處置的墓地、刑場等。所以出意外身故在房屋內的話,並不算是凶宅至於求償的部分我覺得應該是現在工期暫停要在外面住旅館,增加住宿費的部分可以跟施工單位求償吧?可以先去祈睿法律的粉絲團約一下諮詢吧看有什麼可以處理的不確定到底求償行不行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