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 SKY wrote:我現在的疑問是律師函為何要我在五日內回去簽合約? 怕你到時候出庭用簽約當日不可抗拒之理由無法出現(車禍,住院,被拘留......)所以再次通知你,你再不出現就可以視同違約另外,事情已經走到這個階段,不必再去找仲介了,他已經無法決定任何事情直接去找店長或是區域經理協調不然就是人肉鹹鹹讓他告
NOM SKY wrote:下斡旋金後 屋主接受...(恕刪) 樓主被坑了,下1萬元的斡旋,賣方同意後又反悔,賠樓主1萬元,但因下斡旋後賣方有同意,所以樓主必須付1%的服務費6萬5仟。若當初下10萬斡旋,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仲介收1萬的斡旋,也許是仲介與屋主一起挖的坑。(我最近找臺灣房屋直營店的仲介下斡旋,也是10萬,沒聽說有1萬的,若我是賣方,光聽就覺得沒沒誠意。)==========抱歉,文章看反了,是樓主反悔賠屋主1萬斡旋金,所以這個服務費6萬5是要給的!
hook003 wrote:樓主被坑了,下1萬元的斡旋,賣方同意後又反悔,賠樓主1萬元,但因下斡旋後賣方有同意,所以樓主必須付1%的服務費6萬5仟。若當初下10萬斡旋,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仲介收1萬的斡旋,也許是仲介與屋主一起挖的坑。(我最近找臺灣房屋直營店的仲介下斡旋,也是10萬,沒聽說有1萬的,若我是賣方,光聽就覺得沒沒誠意。) 你看反了吧,是樓主不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