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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認真看清黑心建商”德杰企業集團與黑心藝人王兆杰/賈永婕夫婦的真面目”


ashinboy2009 wrote:
有關的,
建商當然不會蠢到去玩消防法規,
但是很明顯就是黑了b棟全戶的權益。
要不也把ac棟的屋頂留給ac棟頂樓的住戶使用,留一個天梯給其他住戶爬。
看看ac棟的人會不會跳腳?

不過版主確實最好是把一些字眼換一下,不然會有問題

屋頂避難平臺面積範圍內不得建造或設置妨礙避難使用之工作物或設
施,且通達特別安全梯之最小"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



先說明一下
本案高度只有十樓
只要一般安全梯 並不需特別安全梯
先予敘明

另外 無平面圖
我不敢妄加判斷
但就外觀來看
有很大可能性是
這是"一棟"建築物的設計
B棟頂樓並不是避難平台
而是退縮的露臺
如果是這樣
約定給AC7樓專用
是再平常不過了
這樣的設計到處可見

試想
如果是屋頂避難平台
哪有可能沒有屋突
又或是有屋突
但把防火門封住變成牆
根本不存在此種可能性
基本上「B棟」的「屋頂」一定不是避難平台,不然建/使照請不過。
甚至有建案是整棟屋頂是頂樓戶別約定專用(如樓中樓),並未違反法規。

該「屋頂平台」約定專用,一般買賣合約書裡,一定都會註明;亦即每一個簽約客戶都簽了,免得未來有糾紛
所以該約定專用應該是所有人都簽認過的。

除非B棟戶的合約裡沒有約定專用該部分,不然只是說代銷沒說清楚,恐怕很難取信別人自己簽了約卻不知情。



ashinboy2009 wrote:
要不也把ac棟的屋頂留給ac棟頂樓的住戶使用,留一個天梯給其他住戶爬。
看看ac棟的人會不會跳腳?


所以我說,ABC棟到底是3棟連在一起,還是他們就是一大棟?
如果是3棟連在一起,那B棟屋頂當然是屬於B棟的,
不管怎樣,AC棟都不能使用他。

但如果他們是一大棟,ABC棟有走廊互相連接。
分ABC棟只是為了好區分(為了怕搞混,乾脆叫他ABC區好了),
那麼B區的屋頂就不是只有屬於B區的,
而是屬於ABC區大家共有的,
在這種狀況下,B區屋頂讓AC區的特定2戶當露臺使用,那是另一個議題,
有興趣建議另開一個話題,相信會有很熱烈的討論。
(請上仲介網站,搜尋"露臺"二字,會發現8成以上物件,露臺都是給特定戶使用的。)


sapphire wrote:
除非B棟戶的合約裡沒有約定專用該部分,不然只是說代銷沒說清楚,恐怕很難取信別人自己簽了約卻不知情。...(恕刪)


約定裡一定沒說露台會設花圃或泳池,如果搭採光罩,也會破壞建築外觀,在管委會就能否決。

而沒有上面這些設備,露台基本上只能溜狗跟曬衣服。


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委託專業服務案」-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4&Itemid=5

Q115.我購買七層大樓的頂樓時,與其他大樓住戶所簽訂的買賣契約書先有約定:「屋頂平台除由建商統一劃出之公共設施範圍外,歸頂樓住戶共同保管使用」,是否會抵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款所稱公寓大廈屋頂之構造不得約定專用的規定?

答: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款所稱之「屋頂構造」係指構造物體之本身而言,第八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該所稱「樓頂平台」係指屋頂構造上方之平台空間。而樓頂平台之保管使用應本於樓頂平台本來之用法,依其性質、構造使用之,且無違樓頂平台之使用目的始為合法。故樓頂平台可以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但於屋頂做為自己的室內或以圍牆阻隔而使用,則有違其使用目的。


搭採光罩是要管委會同意,不過弄個花圃一定沒問題。
仔細爬文都看得懂,我知道,
B棟(區)那個頂樓一定不是安全平台,不然怎麼拿到建照的。

當然也可以說買B棟(區)的人自己要負責任,當初也沒人逼你買。

重點是這個建商的評價會被大打折扣,我不是法律從事者
坦白說連合約書都看不出什麼名堂,難到還要去熟讀各項法規來避免被建商給黑了??
一句話,於法有據於理不合。

我們家的頂樓是別人家的私人空中花園,而這個人根本不是我們這一棟的住戶,
而且我們整棟住戶都沒有上去頂樓的權利。
聽起來很瞎但一切合法~這還能說什麼,買B6的人,你.中.獎.了-.-


ashinboy2009 wrote:
仔細爬文都看得懂,我知道,


我怎麼覺得你還是不懂.....

""我們家的頂樓是別人家的私人空中花園,而這個人根本不是我們這一棟的住戶,""

不是說過了,不只我,21樓也有說過,
這3棟(區)很可能是一棟。

如果是一棟,B區的屋頂就是屬於ABC區大家共有的,怎麼會說這不是你那一棟的住戶呢?

就好像AC區的頂樓,也是屬於AC區和B區共同擁有的,
今天A區屋頂被佔用,B區的住戶一樣能跳出來說話。

另外""我們家的頂樓是別人家的私人空中花園:",這有問題嗎?
請問哪個露臺花園,底下不是別人的屋頂?


早期大家習慣屋頂是屬於樓下住戶的,
例如屋頂是6樓,那這屋頂的使用者通常是給5樓住戶使用,
但這習慣在這十幾二十年間已經改變,
不管是習慣還是法規,屋頂就是這棟大樓大家所共同共有的,
屋頂漏水,由全棟住戶負責修繕。

如果是行之有年的老房子,大家大部分到現在還是習慣6樓頂樓是給5樓用。

blackheart721 wrote:
事由:2009年朋友...(恕刪)


推!~~~

恩恩

了解

3Q
[iframe]http://www.youtube.com/v/[/iframe] 韓國三星無商德抹黑攻擊1.拒絕點閱和回應三星廣告文2.減少三星廣告文章點

THE666 wrote:
請問哪個露臺花園,底下不是別人的屋頂?...(恕刪)


別的社區我知道的不多,但我們社區花圃水池是設在三樓,樓下是商場,不是住家 ....


blackheart721 wrote:
事由:

2009年朋友滿心歡喜的簽下一間藝人賈永婕擔任預售合約簽約代表的建案”信義之丘”,
簽約時心想此建案位於台北市,而且由藝人”賈永婕”代言與擔任合約代表,相信建商一定不
會存在著偷工減料與危害住戶安全的設計。

豈知。。。

經過了三年的等待,於2012年10月開始進行交屋程序,竟是一連串噩夢的開始。

黑心合約:此份不平等條約早在簽預售合約時,已埋下日後爭議的種子。

本建案分成A棟十樓、B棟六樓、C棟十樓,最大的爭議點在於B樓七樓原為屋頂平台
(在A/C棟同為七樓),但在預售當時”創意家行銷”在買賣之時,未清楚明白告知買方
B棟屋頂平台已約定給A棟及C棟七樓住戶使用的情況下,讓B棟住戶簽下不平等條約,
造成交屋時,B棟住戶竟完全沒逃生門到達屋頂平台,該出入口完全封死。

建商竟拿著法條與合約強硬的表示合法,所以不肯在B棟頂樓開一扇逃生門,並且語帶
威脅說,B棟住戶若有不滿就自行提告。

朋友經市議員向台北市建管處申訴,竟然得到的答案是此建案之建照均合法。

此種草菅人命,無視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法規竟是合法的!?

更令人不解且憤怒的是。。。

與建商開協調會時,建商代表態度不僅強硬且蠻橫,住戶僅要求開出一扇有意外時可以
逃生的逃生門,這種如此簡單的需求,建商因為考量自身廣大利益(因為A/C棟七樓
全是建商保留戶),便罔顧B棟住戶的安全,並且態度囂張的向住戶說”你們本來就不用
逃生門,如發生火災你們有窗戶可以逃”,如此的老大心態,跟當時預售時的態度迥然天地之別。

面對如此大的建商,市井小民猶如小蝦米般的與大鯨魚搏鬥,辛苦賺了大半輩子,存了許久
還背著房貸才能買下的住所,竟然被這種黑心建商活生生剝奪了居住品質與安全,難道真的
要有住戶在這種黑心建商的設計與黑心條款下犧牲,政府才能重視這個問題嗎?

黑心藝人賈永婕和黑心建商王兆杰夫婦完全將市井小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踩在腳下,今天冒著
可能被這個擁有強大背景的建商威脅的風險下,我還是需要挺身而出,揭發這個人命關天的問題。

六樓對一個人類來說也是個可能會失去生命的高度,過去也有過一些火災時,從窗戶逃生失敗成殘廢
或失去生命的案例,B棟住戶們只是要求一個可以在頂樓等待救援的一扇逃生門而已。

在未來會結合所有已購買黑心建商”德杰企業集團”的住戶們,集體由民意代表向政府建設單位陳情,
並將此個案交由社會公評。

若沒有官官相護,相信此建案絕不可能拿到合法建照,唯有把此問題廣泛曝光才可以避免之後欲購屋的消費
者再遇到類似的問題。

也不要讓這樣的建商能夠再繼續欺騙消費者的血汗錢,並提醒現在準備購買信義之丘或已和
德杰企業集團簽約但未看清合約內容的買方。

再睜大你的眼睛,別再被這光鮮亮麗但虛偽的藝人表面去侵犯你的生命財產權。

這個抗爭只是剛剛開始,希望各位能在看過此文章後幫忙頂一下,或給些意見。

你的一個動任可能因此幫助了許多還沒陷入黑心建商陷阱的朋友。

謝謝。

此事件目前已經有新聞媒體播出,大家可以google一下就知道了,關鍵字"信義之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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