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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遇上了房屋買賣糾紛

姊妹們(分享)
我4月經由仲介直營店購屋,簽約未交屋發現此屋土地現況有被鄰人佔用增建。
期間,仲介依舊認為買賣要繼續,但又不積極在買賣方價錢協商。幾乎都是我這個沒錯的買方在”主動出擊打理”
我打電話到仲介總公司數次,竟然沒有上級出來跟我道歉。只有隔日店長有"反應",如:你何時要到調解會登記?
我陪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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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電話到該知名品牌仲介配合的履保專戶公司:
第一次打到履保專戶:找不到負責人(可能溜出去摸魚),後來負責人有聯絡到我,給我他的手機專線,但下一回打去 竟是關機,再也沒接到他的回電…
第二次打到履保專戶跟另一位問事,他說會將資料請代書寄給我。但從此無下文
第三次打到履保專戶又跟另一位問: 他說請我自己問代書

我申請去區公所調解 目前委員問**店長 如果解約是否將仲介費退還買賣方? **說:已經有媒介雙方(意思是不退錢),這要問公司…..
區公所志工私下跟我說,這家黃色糾紛”很多”,另外一家綠色的比較少。這家就算是直營店但是它們是”買斷”的。有事沒處理好 店長或仲介自己想辦法(離職..等),總公司不管
給大家分享….跟仲介買房前,別以為一切安心放心,有事還是自己要打理。仲介買前一張嘴,買後一張臉……
打官司錢和房會被壓2年左右,仲介就是看準小老百姓會不願意錢和房會被壓2年,最後會同意”無條件”解約,所以仲介為了績效獎金很容易不小心胡作非為,因為如果是「仲介有錯」最差的結果是”無條件”解約。消費者買房的付出(找銀行辦貸款.找裝潢的時間成本.放入履保專戶錢的利息… )就要認賠…..,所以仲介穩賺不賠
除非消費者有閒錢跟官司耗2年…..
我去總公司網路投訴,果然隔天店長有回應(沒有更高層人士出面,還是只有店長有反應....),說公司只能無條件解約,要求償就自行上法院。.....竟然這樣對待你的衣食父母.....


高報酬=高風險
做生意 有賺有賠
做錯事 付出代價
面對顧客能用錢解決的事算是最容易的,而不是讓買賣方互相爭鬥,(店長說:反正買賣方一個錢壓著 一個房子壓著,我沒差,就陪你們上法院......)(哀...要加強危機處理訓練與法規常識吧?)
你怎麼教育你的小孩做錯事的處理?
仲介搓合會利用人心弱點,
我買房簽約時就多少感受到,假裝他為我們努力很多,我這次簽約(因為所有權有4人繼承共有),最後成交時還說等下見面簽約時千萬不要講成交價,因為其中一個還不知道成交價….知道後會暴怒….
後來想想怎麼可能不知道成交價就簽約
仲介違反 據實調查,買受人可拒付仲介費
https://jianlyu.lawyer/2018/01/13/%e4%bb%b2%e4%bb%8b%e9%81%95%e5%8f%8d%e6%93%9a%e5%af%a6%e8%aa%bf%e6%9f%a5%e3%80%81%e5%91%8a%e7%9f%a5%e7%9a%84%e7%be%a9%e5%8b%99%ef%bc%8c%e8%b2%b7%e5%8f%97%e4%ba%ba%e5%8f%af%e4%bb%a5%e6%8b%92%e7%b5%95/
去消保會與仲介協商,仲介承認有疏失。
我向仲介請求5萬賠償(我的130萬有壓在那190天了)
仲介派法務來,
仲介說回去問長官(說不賠的機率比較大…..)
7天內發文回覆

消保會這邊的協商比(區公所)較專業一些,會直接把對方的錯誤揪出
消保官有建議應該找賣方一起來,但這事先也沒建議,(因為之前就得知消保會針對企業主,所以我沒告知賣方)

仲介派法務的說法和店長差不多(如 是我沒照合約撥款走流程…..。賣方權益損本要告我….他們有先擋下來…。 ) (要我舉證損害……)(已經有媒介雙方,收中介費是應該的。但是若無條件解約 公司可以不收我仲介費,全數退還....)
(挖咧....這件事 我沒錯,賣方和仲介有錯,賣方要告我麼? 是在玩話術嗎?)
我說: 我已經有寄存證信函 通知賣方 限期清除侵占物,否則賣方違約,我解約....要負違約金詳如合約(現在 " 侵占物"依舊存在..... )

第 26 條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
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當事人"包含 買方和賣方喔~)

民法第 250 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
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
,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
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意思是不須舉證…..>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
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http://pip.moi.gov.tw/V2/G/SCRG0101.aspx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3fsrQGjF0A

種界公司的代書,及建經公司,都是其公司的員工,有事發生時當然先顧公司利益,買賣方利益 滾邊站
https://bbs.591.com.tw/f?action=replay&tid=38062&sub_fid=101

【好房網】惡意不當行使專利權致使【591】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

先誠實再成交=【好房網】
好房網尚未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及調查,仍透過記者會、電視新聞、平面和網路媒體中抹黑591,散布不實訊息,誤導消費者,嚴重影響591聲譽。

好房網在法院竟還陳述:
591在103年營收增加逾22%,591年營收成長高達
38% ,足見並未受有損害。上訴人自詡為媒體集團,若認商譽受
損,有多元管道對外澄清,以維護名譽,尤見其商譽並未受影響
。上訴人請求伊賠償及刊登道歉啟事等,洵屬無據等語,資為抗
辯。…..不願賠償591。

最後法院判好房網賠591--90萬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qryresult.aspx?q=f6abe9cfe576bb124b440c41398ebf09&akw=%E5%A5%BD%E6%88%BF%E7%B6%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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